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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法【2023飞跃版法考法规随身查】

封面

作者: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页数:48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2162879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作为我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规品种,随身查系列一共8本,分别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国际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推荐阅读的刑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作者简介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本书特色

※ 双色印刷、高频考点随身记
※ 赠送仿真模拟AB卷,提供电子增补服务
※ 编排科学、新颖,有效提高法条定位检索能力
※ 囊括大纲所列及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013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8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21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

节选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14/2/51 12/2/3 11/2/1 10/2/1]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4/2/1]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本法第11条、第90条】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
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相关法条:本法第87条】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
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2/2/5 11/2/5 10/2/92]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12/2/52 11/2/6]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15/2/2 14/2/16 12/2/9 11/2/9 10/2/4 10/2/58] [难点注释]本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不构成绑架罪,但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金题演练]根据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15岁的丁投毒应负刑事责任,投放其他危害物质不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甲运输、贩卖毒品,应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论罪 C.户口簿显示丙已满16岁,但有多方证据证明实际未满16岁,应认定为未满16岁 D.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BD。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7/2/3 16/2/3 15/2/2 11/2/4]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7/2/4 16/2/6 14/2/8 14/2/52 13/2/7 12/2/7 11/2/7 10/2/7] [金题演练]以下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身材魁梧的甲看到一个身材瘦小的乙想要非法入侵自己的住宅,甲用菜刀砍伤乙致轻伤。甲的行为仍构成正当防卫 B.甲深夜在家中听到厨房有动静走去一看,发现一身材瘦小的小偷乙正试图从窗口爬进他家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外,于是拿起菜刀把乙砍成重伤。甲成立正当防卫 C.甲撞见歹徒乙持刀抢劫其女儿,与乙发生激斗,最终将歹徒反杀,甲属于正当防卫 D.甲、乙有纠纷,甲想把乙推下船,但自己不小心掉入河中,乙害怕救助甲后,其继续伤害自己而没有施救,后其他人将甲救起。乙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AC。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17/2/4 16/2/6 15/2/4] [难点注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除此二者外,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
为、义务冲突也属于排除犯罪事由的范畴。 [真题演练]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答案:D。
那天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7/2/5 16/2/53 15/2/5 14/2/9 14/2/54 13/2/54] [真题演练]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15/2/5]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答案:D。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5/2/6 14/2/53 12/2/8 12/2/54 11/2/54 10/2/5 10/2/57] [金题演练]下列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在地下工厂制造假保健品,价值达到30万元,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 B.李四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淫秽物品,后担心违法,将其全部销毁,因为李四以营利为目的,但主动销毁,所以构成犯罪中止 C.赵、钱、孙、李四人共谋越狱,某日发生地震,赵某趁机放火制造混乱,成功逃出,其余人被抓回,剩余三人构成脱逃罪既遂 D.甲为谋杀仇人乙,破坏乙汽车的刹车系统,经查乙外出九天后才回家,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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