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页数:36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2162201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作为我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规品种,随身查系列一共8本,分别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社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靠前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推荐阅读的商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作者简介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本书特色
※ 熟悉法条,提高法条定位检索能力
※ 编排科学、新颖、实用
※ 易于携带、检索方便
※ 囊括大纲所列及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进行全面升级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附录:重点难点归纳
《证券法》修改要点归纳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公司性质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3条民诉解释第3条】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05条】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52条、第53条】
[出题点自测]问:新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其责任由新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第3条】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相关法条:劳动法第2条、第3条】
第十八条【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党组织】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对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公司法解释(五)第1、2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相关法条:公司法解释(一)第3条公司法解释(四)】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相关法条:公司法解释(五)第4条】
[真题演练]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 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 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 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答案:AB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