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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研究

封面

作者:张家军等著

页数:346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

ISBN:978701019642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从理论维度对公民素养教育体系进行了完善与革新,同时,对我国中小学生的公民素养进行了实证调查研究,对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现状进行了文本分析,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我国中小学生的公民素养教育体系。 本书首先梳理了公民素养教育兴起的背景及其历史发展,以及在公民素养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较有代表性的公民素养教育思想流派,分析了不同学科视角下的公民素养教育观以及公民素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剖析了公民素养教育的内涵及其内在构成。其次,对我国中小学生公民素养的现状进行了实证调查分析,对我国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进行了文本分析。再次,以英国为例对国外的公民素养教育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之处。很后提出了公民素养教育的价值取向是培养积极公民,阐明了积极公民的思想来源与特征,并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建构了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的目标、内容以及实施策略体系。

作者简介

  张家军,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教育学博士、博士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访问学者,现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课程与教学论、教育社会学、教育基本理论。在《教育研究》《教育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独著、合著学术著作9部,参编、翻译著作10余部,主持国家及省部级课题12项,主研国家及省部级课题10余项。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一等奖1项,等等。

本书特色

本书从理论维度对公民素养教育体系进行了完善与革新,同时,对我国中小学生的公民素养进行了实证调查研究,对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现状进行了文本分析,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我国中小学生的公民素养教育体系。

本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融通、域内与域外相借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公民素养教育,并将其落实到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之中。

目录

第一章 公民素养教育的兴起与发展
第一节 公民素养教育兴起的背景
第二节 公民概念的历史变迁
第三节 公民素养教育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公民素养教育的理论流派
第一节 自由主义公民观及其教育
第二节 共和主义公民观及其教育
第三节 社群主义的公民观及其教育
第四节 多元文化主义的公民观及其教育

第三章 公民素养教育的内涵与构成
第一节 不同学科视角下的公民素养教育观
第二节 公民素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的关系剖析
第三节 公民素养教育的内涵
第四节 公民素养教育的内在构成

第四章 我国中小学生公民素养及教育现状
第一节 我国中小学生公民素养的现状调查
第二节 我国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的文本分析

第五章 国外公民素养教育的经验与启示——以英国为例
第一节 英国公民素养教育发展的历程回顾
第二节 英国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的现状
第三节 英国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对我国中小学生公民素养
教育的启示

第六章 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的价值取向
第一节 积极公民: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的价值取向定位
第二节 积极公民教育思想的源泉
第三节 积极公民的内涵与特征

第七章 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体系建构
第一节 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体系建构的必要性
第二节 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目标体系的建构
第三节 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内容体系的建构
第四节 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实施策略体系的建构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中小学生公民素养教育研究》:  (一)个人地位至高无上,国家应奉行中立原则  在自由主义看来,无论是在本体论上还是在价值论上,社会个体都是第一位的,社会和国家只能是第二位的。个人是本源,社会和国家都是派生的,个人具有优先性。因此,自由主义强调个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最高的价值,个体优先于共同体。个人是目的,社会和国家只是手段。自由主义认为,原初状态的人是单子式的存在、“无牵无挂”的个人,每一个人都处于一种孤立的状态。社会不是拥有公共善的共同体,而是为了个人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以社会契约联系起来的松散联合体,它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基于人们的同意和约定,是人们理性设计的作品。国家等社会机构是人为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宜之举。因此,自由主义秉持国家中立的主张。所谓国家中立,是指国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共领域,国家的触角不能伸到私人领域。格罗斯曾言:“国家和政府只能在公共行为领域里合法地行动,而在已经划分为私人性质的领域里就不具有权威。”①国家中立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在各种互竞的善观念中,不能作出何者为优何者为劣的判断。关于这一点,以罗尔斯的论述为代表:“各个个人是从不同的方面确定他们的善的,许多事物可能对一个人来说是善而对另一个人则不是善。而且,在什么是各个个人的善的问题上,不存在达成一项公认的判断的紧迫性。在正义问题上使达成一致判断成为必要的理由并不存在于价值判断中。”②因此,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每个社会个体都有权利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以及不违反公共规范,个人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正当的、合法的。正如密尔指出的,任何人的行为,“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③而为了保护个人的独立性,自由主义主张国家的功能应被定位为“守夜人”,成为最弱意义上的国家(minimal state),它只能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免受侵害,不能干涉公民个人的生活。  (二)社会个体人人平等  自由主义认为,每个社会个体都拥有平等的地位和价值,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自由主义看来,不应该根据社会个体的教育程度、财富状况、种族、肤色和民族等因素而将社会个体划分为三六九等,主张每一社会个体都是平等的。也正因如此,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平等的自由原则被作为公平正义的首要原则,保证每个个体享有平等机会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而差异性原则被安排在辞典序列的第二位,不能逾越平等自由原则。当然,考察公民地位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社会个体的这种平等理念并非一开始就有。在先于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共和主义公民理论中,公民身份具有排斥性。比如,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中,妇女、外邦人和奴隶都被剥夺了公民身份,没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只有拥有财产的成年男子才配拥有公民身份。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我们认为每个人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地位与价值。但是,在前现代社会中,人们经常强调人的先天不平等,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是生而不平等的。只是随着人类社会逐渐趋向文明,“生而平等”的理念才取代“生而不平等”的理念。公民社会地位的平等性取代排斥性的过程与自由主义的兴起及其主张不无关系。正如基思·福克斯所言,“现代公民身份本质上趋向平等主义,但这并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取向,只有随着自由主义传统的发展——我把自由主义等同于‘现代性’——公民身份才形成这样一种普遍平等的取向。”①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主要来源于每个社会个体都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这一理念。当然,这一理念在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著作中也有所体现,只是囿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局限,这种理念在当时并未占据主导地位。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在自由主义兴起之后,公民身份的平等内涵才得以真正凸显和践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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