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广东
页数:188页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1924429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于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分章节对农村进行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理论进行了概述, 并探讨了农村常见诉讼行为的实践现状, 对我国农村的诉讼法律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梳理。
目录
第一节 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农村法律援助概述与现状
第二章 行政诉讼理论概述
第一节 诉讼概念与程序
第二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及规则
第三章 农村行政诉讼中的行政纠纷实践探究
第一节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 行政纠纷的诉讼解决
第三节 农村常见行政诉讼
第四节 农村行政诉讼诉权的保障现状与问题
第四章 刑事诉讼理论概述与程序
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章 农村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实践探究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受理
第二节 农村刑事诉讼解决的现状
第三节 农村刑事法律援助现状
第六章 民事诉讼理论概述与基本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第七章 农村民事诉讼中民事纠纷实践探究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纠纷诉讼程序
第三节 农村民事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现状
参考文献
节选
《农村诉讼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学术文库》: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在我国历来是较少的一种诉权行为,在农村尤其如此。目前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民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屡屡出现,而农民因为文化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淡薄,受传统文化“民不与官斗”影响较深,“不敢告、不知告”情况普遍存在,加深了农村社会矛盾,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障碍。因此,要实现全社会和谐发展就需要不断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而目前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农村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干群关系紧张。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把人民给予的权力变成向农民索取的工具,贪婪地吸取农民的血汗,有的农村基层政府机构甚至执法部门滥用公权力,擅自对农民进行禁闭、侮辱乃至身体残害。有的基层干部还与地方流氓恶势力相勾结,共同对付所谓“不听话”的农民等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变成了和谐社会构建的障碍,阻碍了社会的前进步伐。本节主要介绍农村中常见的行政纠纷、行政诉讼等。 一、农村行政纠纷 农村行政纠纷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对农村、农民或农村有关组织的管理过程中,与相对方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争议。从理论上讲,农村行政纠纷包括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行政纠纷,乡、县等行政机关与村民及村委会的行政纠纷。依照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见,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村民和村务具有自治管理的权限,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依法却具有公共职权,属于行政法理论中的行政主体范畴。 我国法律制度对农村纠纷的行政纠纷解决并没有规定与发生在城市的纠纷不同的特别制度和程序,完全适用我国一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这种法律制度完全符合法治统一性的要求,更符合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趋势。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主要有: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选举纠纷、村务公开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如该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二是《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某些农村行政纠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情形。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是《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包括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内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该法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诉讼 法院裁决,包括裁定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其中,行政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的结果。由于目前的农村征地拆迁,绝大多数是行政强力推进,因此,研究拆迁纠纷的法院裁判,核心是研究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 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介入拆迁纠纷,其活动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执行强制拆除,二是行政诉讼。前者多半是为了当地政府或拆迁人的利益,后者乃是被拆迁人的抗争所致。如果说假话,便是说人民法院为城乡建设保驾护航;如果说真话,笔者的观点是目前多数人民法院没有履行其最后一道防线守护者的职责,天平已经不再公正。令人欣慰的是,最高审判机关也意识到实际情况正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措施之一就是抓紧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以规范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审判工作,而且其立足点就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