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袁祖社,董辉编著
页数:249页
出版社: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139454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十二章, 主要内容包括: 引言 ; 中国传统的公共伦理 ; 行政权力的本质与公共伦理的分析视角 ; 社会转型期中国当代公共伦理制度建设 ; 公共伦理的价值考量: 公共利益等。
作者简介
袁祖社,1963年生人。1999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博士,2002至200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辉,女,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中国伦理学会青年委员会常务理事。
目录
第一节 伦理与成人
第二节 “公共”及其相关问题
第三节 伦理意识的发展与公共伦理的理性基础
第二章 中国传统的公共伦理
第一节 中国传统公共伦理的历史流变
第二节 中国传统公共伦理的主要规范
第三节 中国传统公共伦理的现代转换及其意义
第三章 行政权力的本质与公共伦理的分析视角
第一节 行政权力在何种意义上关涉公共伦理
第二节 行政权力的起源与公共伦理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行政权力的悖论的克服与公共伦理制度化的必要性
第四章 社会转型期中国当代公共伦理制度建设
第一节 公共伦理制度建设的理论背景
第二节 中国公共伦理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
第三节 当代中国公共伦理制度化的思考
第五章 公共伦理的价值考量:公共利益
第一节 公共伦理的价值基础
第二节 公共利益作为公共伦理的价值基础
第六章 政府权能及其道德规制
第一节 政府权能道德的理论主张与基本类型
第二节 政府权能遵从的伦理原则
第七章 政府行为与政府诚信
第一节 政府行为与诚信
第二节 西方政府诚信制度的演变
第三节 政府诚信危机及其化解
第八章 中国公共伦理制度化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节 公共伦理的理念与实践的双重缺位
第二节 中国伦理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
第三节 解决中国伦理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第九章 权力的滥用及其公共伦理规制
第一节 道德权威与政权命运的关系
第二节 权力滥用及其伦理分析
第三节 权力滥用的制约模式
第四节 权力制约的伦理机制
第十章 行政人格塑造与行政伦理建设
第一节 行政人格的特质与功能
第二节 行政人格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行政人格与公共伦理建设
第十一章 公共伦理学中的案例教学
第一节 案例教学引入公共伦理学的主要动因
第二节 学科现状与案例教学
第三节 案例选择与中国经验
第十二章 案例研讨在公共伦理教学中的实施
附录
参考文献
节选
《公共伦理学》: 一、法律化:当代中国公共伦理制度化的当务之急 公共伦理立法,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道德良心作为软件必须通过政治法律等硬件系统的功能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再好的道德体系也很难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影响。因为人的道德品质的不完善性和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不能保证行政人员永远正确地行使权力而不发生失误和偏差。 倘若权力落到了道德恶劣者手中,就极易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①所以,需要有一种外在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负效应和被滥用的现象。 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 在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了一部伦理规则的汇编。如果不通过法律这样的赏罚机制来行使道德规范的作用,就很难保证伦理规范不被大量地破坏。因此,为了保障公共伦理,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外在控制,通过以法制权,从而使权力变成相对的权力,可以监控的权力。 2006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典,将会是我国公共伦理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后续任务依然繁重,相关配套改革亟待加快步伐。 二、政务公开:公共伦理制度化的有效支撑 政务公开制度是实现公众对公共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有力途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可以确保政府机关时刻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唯其如此,才能防止权力滥用,及时有效地消除腐败,增强人民对国家政权的信赖,巩固党与人民之间的血肉联系,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政务公开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制度。任何一方面的缺乏或弱化都有可能影响权力监控机制的整体效应。 1.完善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行政程序机制 程序作为一种预定的行为约束机制,既有利于防止权力行使者主观武断地行使权力,又赋予了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监督和控制权力滥用的权利和机会。公共伦理失范的本质在于权力的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在很大程度上则是由于缺乏权力运行的程序规范所致。可以说,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程序法的运行和完备,从而保障权力的正常运作和公民权益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被剥夺。行政公开是行政程序法的生命,行政程序本身便具有使行政活动外化和公开化的功能。 但我国目前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性规范相对于司法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来说较为欠缺。主要原因是行政公开的程序设置缺乏强制性规定,而且虽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它毕竟不能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仅靠“两法”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国家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需要。因此,完全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的一般行政程序法,从而完善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权力运行程序机制,从法定程序上强制行政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行政公开的原则和精神可以通过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举行听证和行政决定公开等程序得以保障。 2.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所谓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应主动地或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公开是公民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制约权力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一般认为,信息公开制度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每个政府机关都应使公众知晓其办公地点及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方式。 (2)政府机关的法规、规章、命令、官方记录、基本政策说明及普遍适用的解释,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均须向社会公开,即公开信息是普遍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每个人都有得到信息的平等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