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峰
页数:349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
ISBN:978711709628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家向国际社会做出了诸多承诺,其中不乏大量关系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事项,我国的卫生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入,这些都为国家的卫生法制建设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具体到卫生法教材,无论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内容范围,都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为此,经反复思考,对原有教材结构、布局、内容,重点作了适当调整。“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它彰显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铮铮誓言。本教材正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主线进行构思和编写,做到以卫生职业教育特点为基础,设置采用模块与综合化相结合的结构。根据各专业执业考试和将来工作性质特点不同,灵活选用不同的模块和综合化内容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尽力做到前瞻性研究与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勾画出国家卫生立法的大体框架;同时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解释,又注意到卫生法学基础、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食品法律制度》、《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国外护士资格认证的相关条例等内容。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中增补了《探讨防范医疗风险的制度》,在《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和《执业技师管理法律制度》内容,同时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章节都纳入教材中,其他章节有的依据最新卫生法的修订而增加了新的内容。突出保障人体生命健康合法权益内容范围及各类人群健康权益特征和要求。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编纂思想,本教材不仅具有理论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特点,还具有规律性、新颖性、可读性、可行性等特点。形成以岗位为中心,能力为根本,实用为目标的教学课程内容体系。
本书特色
本教材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主线进行构思和编写,做到以卫生职业教育特点为基础,设置采用模块与综合化相结合的结构。根据各专业执业考试和将来工作性质特点不同,灵活选用不同的模块和综合化内容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尽力做到前瞻性研究与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勾画出第一卫生立法的大体框架;同时做到既吸收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解释,又注意到卫生法学基础、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
本教材不仅具有理论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特点,还具有规律性、新颖性、可读性、可行性等特点。形成以岗位为中心,能力为根本,实用为目标的教学课程内容体系。
在编写过程中遵循既要强调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又要体现思想性、科学性、第一性、适用性的原则。
目录
第一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
四、卫生法律关系与责任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卫生法的渊源
二、卫生法的体系
三、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四、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
第四节 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
第五节 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意义与方法
一、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意义
二、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方法
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实施
第一节 卫生立法概述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依据
二、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立法的程序
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
一、卫生法实施的含义及形式
二、卫生法的适用及效力范围
三、卫生法的遵守
四、卫生法的解释
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
第三章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 卫生行政救济概述
一、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管理范围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与程序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
四、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卫生行政赔偿
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件
二、卫生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三、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定概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与分类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立法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条件与原则
二、医疗机构的审批
三、医疗机构的登记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评审制度
一、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二、医疗广告管理
……
第五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献血法律制度
第九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章 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祖国医药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医学科学新技术中的法律问题
附录
选择题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节选
bsp; 前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的“积极推进
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
程和教材”的精神和“积极开发编写新兴专业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试验教材”的要求,为加强
教材建设,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我们编写了本教材。
本教材涵盖一切调整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障方面诸多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单纯是医
疗卫生法律法规。环境、大气、水、固体物质、噪声等,都直接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的权益保
障。这些不是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全部调整的法律范畴,也不是依靠行政措施一声
令下即可解决的行政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社会的发展,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提升,于是
卫生法便应运而生。故本教材研究必须有新的视野和新的构思。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家向国际社会做出了诸多承诺,其中不乏大量关系
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事项,我国的卫生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入,这些都为国家的卫生法制
建设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具体到卫生法教材,无论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
象、内容范围,都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为此,经反复思考,对原有教材
结构、布局、内容,重点作了适当调整。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它
彰显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铮铮誓言。本教材正是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以维护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为主线进行构思和编写,做到以卫生职业教育特点为基础,
设置采用模块与综合化相结合的结构。根据各专业执业考试和将来工作性质特点不同,灵
活选用不同的模块和综合化内容学习,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尽
力做到前瞻性研究与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勾画出国家卫生立法的大体框架;同时做
到既吸收了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解释,又注意到卫生法学基础、医学科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
题与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食品法律制度》、
《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以及国外护士资格认证的相关条例等内容。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发
展需要,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中增补了《探讨防范医疗风险的制度》,在《卫生技术人
员管理法律制度》中增加了《执业药师管理法律制度》和《执业技师管理法律制度》内容,同时
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理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章节都纳入教材
中,其他章节有的依据最新卫生法的修订而增加了新的内容。突出保障人体生命健康合法
权益内容范围及各类人群健康权益特征和要求。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编
纂思想,本教材不仅具有理论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特点,还具有规律性、新颖性、可读性、可行
性等特点。形成以岗位为中心,能力为根本,实用为目标的教学课程内容体系。
在编写过程中遵循既要强调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又要体现思想性、科学性、
先进性、适用性的原则。做到在教授或阅读本学科知识时,由浅人深、循序渐进,运用系统学
习的方法,传授知识为先导,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进而让学生得
到全方位、多角度的整体素质提高。
本书各章节分工与执笔情况如下:
第一章、第十六章,王峰;第二章、第三章、第九章,岳丽君;第四章、第十章,李以信;第五
章、第六章,高翔;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五章,涂俊礼;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刘俊须;第十三
章、第十四章,王冬杰。
本书由王峰提出全书编写框架和大纲,经讨论修订后,落实编写任务。书稿完成后,最
后由王峰审阅,并统稿、定稿。
为编好本书参考了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研究成果,还参阅了国外
一些相关论著,限于篇幅,作者未能一一列出,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谢意。
由于卫生法律法规是涵盖一切调整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障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
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兴的发展的交叉学科,其内容和体系尚在不断探索
中,加之作者水平有限,且时间较仓促,其中不当之处和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若蒙专家、同仁
和读者不吝赐教,使之不断完善,我们将十分感谢。
王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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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
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权利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社会问题,“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已
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我国,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一直
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规定了
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条款,并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1年6月20日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此外,卫生部也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法规
及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母婴保健法律体系,它们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
展我国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人口出生素质,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兴旺和社
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节 概 述
母婴保健法是我国母婴保健工作的基本法,它规定了政府为母婴提供保健服务的责任,界定
了母婴保健服务的内容、对象与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人口出生素质。
(一)母婴保健法的概念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与其相配套实施的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
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母婴保
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和管理母婴保
健事业的职责,明确了对医疗保健机构以及母婴保健技术人员的要求,同时也赋予了母婴保
健对象和当事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母婴保健法的立法意义
母婴保健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是宪法对妇女、儿童保护
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我国妇幼卫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母婴保健法的颁布和实施,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视和关
怀,它对于加强政府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发展母婴保健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人
口出生素质,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兴旺和社会进步均具有重要意义。
母婴保健法适用范围包括三大类:
(一)受母婴保健法保护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和新生儿
主要是引导她们主动按医疗保健人员的建议自觉地接受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服务。
(二)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这是法律适用范围的主体部分,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医务人员的任务、职责、职能及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领导职责,确立了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是执法的管理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①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②婚
前医学检查;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④助产技术;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⑥新生
儿疾病筛查;⑦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
第二节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婚前保健服务,一方面对准备结婚的
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卫生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另一方面通过婚前医学检查能及时发现可
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病残儿的出生。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
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
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①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②新婚避孕知识及计
划生育指导;③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④遗传病的基本知
识;⑤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⑥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二)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询,是指受过专业培训的医师和服务对象面对面地交谈,针对服务对象提出
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科学的信息,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
见,以帮助其作出合适的决定。
(三)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
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
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此外还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有医学上认为不
宜结婚的疾病的,医师应当提出“建议不宜结婚”的医学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
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建议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
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
提出“建议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第三节孕产期保健
孕产期保健是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
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指导、孕产期保
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服务,可以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的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医
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
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
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
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
服务。具体内容包括:①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②为孕产妇提供
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
务;④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⑤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⑥提
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⑦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③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