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黄悦波著
页数:223页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533349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以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为视角, 概括论述了行政法, 并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相对人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系统的论述。全书在考察了当前我国行政法学本体论的研究情况和前国外行政法学本体论的研究情况的基础上, 系统研究了我国行政法学本体论的相关问题, 丰富了当前该领域的研究, 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
黄悦波,现为北京警察学院法律部讲师,哲学博士。曾求学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游学于武汉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英国伯明翰大学。研究领域为希伯来法、行政法、警察法。各类科研成果累计50余项,主要作品有《构建我国行政应诉官制度探析》《试析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景教“十诫”和唐律“十恶”之比较:兼与张守东先生商榷》《教授治学:追逐权力还是捍卫权利》《司徒雷登日记:五十年中国史之侧影》等。目前受聘为“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第一部国际合作局国别与区域研究特聘专家”。
目录
第一节 行政法学本体论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行政法学本体论的研究目标
第三节 行政法学本体论的研究框架
第四节 行政法学本体论的研究视角
第二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研究视角
第二节 行政权与行政法的控权
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和特点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构成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职权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模型与行政执法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构成与效力
第四节 管理与侵益类行政行为
第五节 服务与授益类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当前我国行政程序的实践与理论困境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新思维范式变革传统原理
第三节 行政程序新思维范式三个层面的运行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的研究现状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的被侵害人
第七章 行政救济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内涵
第二节 监察法与公务员法的救济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救济
第四节 行政赔偿与补偿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行政法学本体论研究初探:以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为视角》: 三、行政主体的法律保护 行政主体理论贯彻和落实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指导思想,较好地反映了行政法“控权”的基本属性,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难以寻找到可以替代行政主体的其他名词。行政主体与行政权交织在一起,基于权力之强制力(为后盾)的属性,行政主体长期以来是以“强者”姿态存在的,我们对它的关注更多地聚焦在“控权”视角。不过,行政主体也需要法律保护,尽管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过多注意,但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崭露头角。(1)就侵害主体而言,对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通常要求是适格(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织或法人实施的;(2)就侵害的主观方面而言,对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应当是故意的;(3)就侵害客体而言,对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归根结底是对国家行政权的侵害,具体表现为对作为法人和自然人形式的行政主体的侵害;(4)就侵害的客观方面而言,对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只要有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等。 1.对行政主体之法人形式的侵害与法律保护。这主要有三种形式。(1)冒充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比如,《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对此也有处罚规定。为此,法律不仅对法律职权行政主体的相关权益有特别的保护,也为法律授权行政主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2)以非法暴力的方式危害行政主体。比如,《刑法》第290条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此也有处罚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对法律职权行政主体的保护与法律授权行政主体的保护在罪名表述上有所差异。(3)以造谣、诽谤等方式诋毁行政主体。比如,《刑法》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特别指出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表现。《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有特别规定。按照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损害国家形象的”,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要受到刑法制裁。不过,对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来说,可能还存在民法上的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违法或犯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权,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以此为目的而实施了上述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如盗窃印章),一般不宜按上述违法行为或罪名处罚,如民众合法上访,聚众表达冤情等。 2.对行政主体之自然人形式的侵害与法律保护。这主要有两种形式。(1)冒充行政主体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刑法》第279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禁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中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法律还规定要“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对此也有处罚规定。不过,对冒充法律授权主体的执法人员该如何处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2)以非法暴力的方式危害行政主体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禁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特别指出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此罪处罚。在此,对于妨碍法律授权主体的执法人员执法的该如何处罚,《刑法》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洽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也有具体的处罚规定,较好地衔接了行政法与刑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