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霜著
页数:271页
出版社:河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21511299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从刑法中行为概念的重新界定入手, 继而构建刑法中行为理论层次体系, 然后对行为理论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度解读, 最后对行为理论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研究。
作者简介
刘霜,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意刑法学双博士,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出版中、外文专著4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多种研究项目。
目录
第一章 刑法中的行为概念
第一节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之争
第二节 对现有刑法中行为概念的追问
第三节 刑法中行为概念的重新界定
第四节 刑法中行为概念的机能
第二章 刑法中的行为构成要件
第一节 行为的客体要件
第二节 行为的客观要件
第三节 行为的主体要件
第四节 行为的主观要件
第三章 刑法中的行为理论
第一节 刑法中行为理论体系概说
第二节 刑法中行为的界分
第三节 刑法中行为理论体系的构建
第四章 刑法中行为理论的传统疑难问题
第一节 犯罪行为论
第二节 实行行为论
第三节 正当行为论
第四节 不作为行为论
第五节 共同犯罪行为论
第五章 刑法中行为理论出现的新问题
第一节 轻罪行为
第二节 我国罪刑结构的调整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究(2017年辑)/河南社会科学文库》: 一、行为的客观方面概括为“身体动静”能否解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问题 传统的行为概念将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总结为人的身体动静。认为“人的身体动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也可称为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即危害行为的体素。任何危害行为的本质在于可以改变客观世界从而危害社会,而人对客观世界的改变,只能由身体的动静来实现。而行为的有体性特征,可以排除思想犯罪。单纯的“思想”并不能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客观世界的改变,也不致危害社会,因而不构成危害行为。此外,由危害行为的体素可以看出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身体的动或静。危害行为既可以表现出积极的身体举动,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身体静止。 笔者的问题是,行为既然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那么用身体动静来概括危害行为,是否就意味着“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而“不作为”则表现为消极的身体静止。众所周知,不作为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行为人没有任何的身体举动,有些不作为犯罪甚至有积极的行动表现。如逃税罪,从本质上应是不作为犯罪,但行为人往往通过积极的涂改账本、销毁账册等行为来达到逃税的目的。那么,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应当如何认定,为何将诸如逃税罪这一类犯罪定性为不作为犯罪呢?现有的行为概念似乎难以解决。大陆法系的因果行为论对不作为犯罪就很难做出解释,而通说的观点采用的就是因果行为论的观点,因果行为论的先天不足也随之继承,同样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问题难以做出解释。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的行为。①既然不作为是不为一定的行为,就很难说不作为是一种真正的行为。可见,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问题成为现有行为概念难以逾越的问题。二、行为的主观方面概括为“意志支配”能否涵盖所有刑法评价的“行为” 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支配身体动静的意志或意识活动,是行为的内在特征,也称为行为的有意性特征,即行为的心素。行为必须是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只有这样的人体外部动静即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正是基于行为的有意性的特点,才将无意识行为排除在刑法评价的范畴之外。有学者认为,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由于不是在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因而即使客观上损害了社会,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不能构成犯罪。②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行为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由于不是出于本人意志,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本人意志,因而也不能构成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不成立犯罪。③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由于违背行为者本人的主观意愿,也不构成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即使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也不能要求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