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社区
www.teccses.org

刑法中的职务便利研究

封面

作者:郭纹静

页数:198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1021683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职务便利”是职务犯罪的核心问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判断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而“职务便利”内容的不同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方式的不同又是辨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尺,因而“职务便利”问题是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议题。然而目前专门针对此问题的系统性研究还很缺乏,从而导致在理论研究中出现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错误定性。为了澄清理论上关于此问题的争议,《刑法中的职务便利研究》以刑法中的“职务便利”为研究对象,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对与其相关的问题展开论述。期待在厘清相关理论争议的同时也能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刑法中的职务便利研究》除了引言、主要参考文献及后记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

作者简介

  郭纹静,生于1982年4月,河南辉县人。2003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外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职务犯罪。

本书特色

  “职务便利”是职务犯罪的核心问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判断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刑法中的职务便利研究》填补此领域著作空白,以刑法中的“职务便利”为研究对象,针对理论研究中出现的认识误区和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错误定性,提出独到见解。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刑法中的“职务”
第一节 一般意义上的“职务”
一、一般意义上“职务”的含义
二、一般意义上“职务”的特征
第二节 刑法中“职务”的含义与特征
一、刑法中“职务”的含义
二、刑法中“职务”的特征
第三节 职务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职务与职权、职责
二、职务与公务、劳务、业务
三、职务与工作、身份

第二章 职务犯罪
第一节 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二、职务犯罪的主体特征
三、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
四、职务犯罪的性质特征
第二节 职务犯罪的类型
一、依据职务犯罪范围大小进行分类
二、依据职务犯罪主体不同进行分类
三、依据职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进行分类
第三节 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一、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状况
二、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特点

第三章 职务便利
第一节 “便利”概述
一、一般意义上的“便利”
二、刑法中的“便利”
第二节 刑法中“职务便利”的内容与分类
一、刑法中“职务便利”的内容
二、刑法中“职务便利”的分类
第三节 与“职务便利”相关的概念辨析
一、刑法中的“利用影响力”问题
二、“因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

第四章 不同类型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便利
第一节 非法占有型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便利
一、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问题
三、直接利用、间接利用职务便利问题
四、职务侵占罪及金融工作人员有关犯罪中的职务便利
第二节 权钱交易型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便利
一、《刑法》第385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
二、《刑法》第388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问题
三、利用过去和将来的职务便利问题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职务便利问题
第三节 挪用型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便利
一、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二、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范围
三、挪用公款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职务便利问题
第四节 其他几种不同类型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便利
一、经营决策型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便利问题
二、侵权型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便利问题
三、渎职类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便利问题

第五章 与职务便利有关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建立以职务为中心的职务犯罪体系
一、以职务作为界定职务犯罪的依据
二、加重对职务犯罪的处罚
第二节 取消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件
一、将受贿罪由职务犯变更为纯正身份犯的理论基础
二、受贿罪变更为纯正身份犯的价值
三、受贿罪变更为纯正身份犯的必要性
四、受贿罪变更后的罪刑设置
五、遏制贿赂腐败犯罪需要其他配套措施与刑法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刑法中的职务便利研究》:  一、将受贿罪由职务犯变更为纯正身份犯的理论基础  基于以上各章对“职务便利”相关问题的分析,可以得出,背离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最本质的要求,“利用职务便利”是所有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传统理论中,受贿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构成受贿罪必须以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本质上仍是利用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只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就不能按受贿罪论处。但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具有特殊性,虽然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与受贿罪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涉及财物的犯罪,也都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涉财性犯罪,但是获取财物时所运用权力的方式是不同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中,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便利直接获取所主管、管理、经手的财物,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要利用其职务才可以实现,单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不足以进行贪污或挪用公款等行为的,但受贿罪却不同,根据现有的规定,受贿罪的突出特点是其具有“交易”的性质,即行为人通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而获取他人财物,是“权”与“钱”的交换,这种权力运用的差别反映出受贿罪本身的特殊性。然而理论上,即使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也可能实现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行为。这时,行贿人看重的是“身份”或“地位”,不一定要求收受者当时就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益。实际上这种情形时有发生,但基于法律规定的欠缺而无法进行犯罪评价。如果取消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要件,便可以将这类行为予以刑法评价,即只要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一主体要求,不管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管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只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或制度之外基于其身份、地位收取任何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应该按受贿罪论处,即将受贿罪由目前的职务犯变更为纯正身份犯,使其只与身份有关,而与职务无关,并将受贿罪从职务犯罪体系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专门规制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特有规定。  理论上,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依法担任公共职务,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之人,基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国家工作人员享有的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力是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他们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正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因此,被形象的称作“人民公仆”,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历来是党和国家对“人民公仆”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职务分内之事。  ……

下载地址

立即下载

(解压密码:www.teccses.org)

Article Title:《刑法中的职务便利研究》
Article link:https://www.teccses.org/727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