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江伟 邵明
页数:26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30029863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2019年12月25日,很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本书第三版将结合很高人民法院近期新的民事证据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作者简介
江伟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系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曾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为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的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
独著:《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等书。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一最规划教材)、《证据法学》(全国高等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日本国际商事法务》等刊物上,发表诸多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曾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等第一最和省部级奖励。 邵明 :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兼任教育部学位中心专家、北京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北京电视台科教节目中心特约法学专家、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独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民事诉讼法学》《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现代民事之诉与争讼程序法理》等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博学系列)等书;合著《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民事诉讼法》(国家规划教材)和《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等书。
撰写《论社会主义法与利益分配正义》《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现代民事诉讼安定性原理》《论民事诉讼的比例性》《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论诉的利益》《论现代民事诉讼当事人主张责任》《析现代民事证明责任的减免》《析法院职权探知主义》《持经达变:电子证据的“常道”与“变通”》《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完善》等论文。
目录
目录
第1编
总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明总论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实现真实与证据法律制度
第三节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据总论
第一节证据含义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第二节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证据的共通性原理
第2编
证 据 论
第三章 实物证据
第一节书证
第二节物证
第三节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第四节勘验笔录
第四章 言词证据
第一节证人证言
第二节鉴定意见
第三节当事人陈述
第五章 证据规则
第一节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关联性规则
第三节合法性规则
第四节证言豁免规则
第五节最佳证据规则
第六节补强证据规则
第3编
证 明 论
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证明对象的含义和构成
第二节经验法则
第三节地方习惯、行业习惯与外国法律
第七章 无须证据证明的事实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司法认知的事实
第三节裁判已决的事实
第四节推定的事实
第五节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第八章 证明责任与职权探知
第一节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第二节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内涵与功能
第三节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
第四节证明责任的减轻、倒置与裁量
第五节我国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
第九章 证明标准
第一节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两大法系证明标准
第三节我国的证明标准
第十章 证明程序
第一节收集与交换证据
第二节当事人质证
第三节法官审核认定证据
节选
有关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已决效力的规定,比如《生态环境赔偿》第8条规定:“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同时,还有间接规定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13条第1款:“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有关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有无已决效力,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在证明标准方面相差不大,并且考虑到维护判决统一性的要求,原则上民事、行政判决和仲裁裁决中的已决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已决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后行的民事诉讼没有已决效力。理由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若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后行民事诉讼有已决效力,在后行民事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否定有罪判决已决事实,应当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我们支持第三种观点。原则上,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于后行民事诉讼具有已决效力。比如,刑事判决认定了被告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实行诈骗的事实,在后行损害赔偿诉讼中有预决效力。其主要理由是:判决统一性要求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同一事实真实性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并且相对民事诉讼来说,刑事诉讼拥有更多、更有效的查明事实的手段和措施,且证明标准更高,虽然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优势盖然性,但是尽量逼近案件真相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念。
不过,无罪判决中的已决事实在后行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应当做出如下分析:(1)以被指控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被告人并未参与违法行为等为由,作出被告人无罪判决的,该判决中的已决事实,对于该被告人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已决效力。(2)无罪判决的作出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即未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但是符合民事证明标准的,在后行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民事证明标准作出判决,不受无罪判决所否定的犯罪事实的效力的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