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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封面

作者:杨大文 龙翼飞

页数:26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30028494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作为一部以提供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专业课教材,本书在内容上将法理的探讨、制度的评析、法条的诠解、法律的适用等融为一炉;以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对一些重要的外国立法例,也从比较法的角度作了适当的介绍和评析。第八版保留了本书的总体框架、知识体系和编写特色,同时又力求有所改进、有所完善。本次修订根据民法典和司法实践的新发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教学案例进行了删减。。

作者简介

  杨大文(1933-2014),男,江苏常州人。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学科奠基人。先生著作等身,主编的《婚姻法教程》(1982年版)、《婚姻法学》(1985年版)、《亲属法》(1997年版)堪称经典。先生积极参与立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龙翼飞(1959年10月-),男,祖籍湖南衡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教学名师,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已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二十余部,发表论文多篇,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重要法律的立法研究活动。曾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治讲座。先后赴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荷兰、俄罗斯、韩国等国家进行学术交流。

目录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第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第二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婚生子女
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
第五节 继父母继子女

第九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第二节 我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第五节 收养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章 扶养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第十一章 监护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民法典》之总则编是婚姻家庭责任的基础
第二节 《民法典》其余各编是婚姻家庭责任的补充
第三节 侵害婚姻家庭权利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侵害婚姻家庭权益的行政责任
第五节 侵害婚姻家庭权益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第三节 涉侨、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参考书目

节选

  《婚姻家庭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要求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于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离婚的一种制度。  《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规定的内容包含了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实质标准。本节的内容以前者为限,关于后者将在本章第四节中另行阐述。  诉讼离婚在程序上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以诉讼当事人身份提起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2)诉讼离婚是因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而发生的。以上这些问题中,当事人有的是对其中一项有争议,有的是对几项都有争议,须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处理。其中,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先决条件,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一般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可依审判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性问题作出判决。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在我国,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在民事诉讼法和婚姻家庭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方便起见,关于诉讼外的调解也在这里一并说明。  (一)诉讼外的调解  诉讼外的调解,是指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关等有关部门主持,帮助当事人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形式。其好处在于:一是我国民间就有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以这种方式处理纠纷可以不伤或少伤和气,符合人们的心理,便于当事人接受。二是当地有关部门对纠纷的情况比较了解,容易抓住矛盾重点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处理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夫妻和好,增进团结和稳定。四是就地解决,不耽误当事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五是大量的纠纷不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得到合理解决,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  诉讼外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达成某项协议,也不得阻止或妨碍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外调解的规定,无论是在婚姻家庭法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法中,都是任意性规范,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是否采用诉讼外调解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外调解只是离婚诉讼前解决纠纷的一种措施,并不影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这一阶段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而拒绝受理。  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一是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二是通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清算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婚姻家庭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三是调解无效,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清算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对此,婚姻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原为其配偶,通过变更监护关系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必要措施。  (二)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而提起的离婚诉讼,还是男女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均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调解一般是必经的“应当性”诉讼程序,它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首先,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与审判结合进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调解为主的原则,从受理案件开始到判决前,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就审理程序来说,人民法院的调解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进行,也可在第二审程序中进行,还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进行。其次,离婚诉讼中的调解重在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如果必要,审判人员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也可配合有关单位一起做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与认可,发给离婚调解书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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