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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建筑工程法规(第三版)

封面

作者:张培新,王加胜,李丕明

页数:340

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1236158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为“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结合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做了全面修订,增加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内容、工图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
全书共十四章,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法规导论、建筑工程 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用地与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建筑许可的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的发承包与招投标、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筑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建筑工程纠纷与法律服务、建筑工程相关法律制度及国外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综述等。

作者简介

张培新,山东省燃气热力协会秘书长,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副教授。

目录

前言
第一版前言
第二版前言

第一章 建筑工程法规导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 建筑工程法规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建筑工程立法概况
第四节 学习建筑工程法规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 建筑工程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项决策阶段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建设项目建议书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四节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典型案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四章 建筑工程用地与房屋征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管理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第三节 工程建设用地与土地用途管制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
第五节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与抵押
第六节 房屋征收与补偿
典型案例

第五章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程勘察设计法概述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节 工程勘察设计发承包管理
第四节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典型案例

第六章 建筑许可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筑许可制度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节 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四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七章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与招投标
第一节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招投标立法概述
第三节 建筑工程招标
第四节 建筑工程投标
第五节 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和中标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八章 建筑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节 建筑工程涉及的其他合同
第四节 FIDIC合同条件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九章 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程建设监理概述
第二节 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
第四节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
典型案例

第十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制度
第二节 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三节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十一章 建筑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节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节 建筑工程中的环境保护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第十二章 建筑工程纠纷与法律服务
第一节 建筑工程纠纷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纠纷的仲裁
第三节 建筑工程纠纷的行政复议
第四节 建筑工程纠纷的诉讼
第五节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
典型案例

第十三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法
第二节 标准化法
第三节 劳动法
第四节 消防法
第五节 建筑工程税收管理
第六节 建筑节能

第十四章 国外建筑工程相关法律综述
第一节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简介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建筑法律制度
第三节 英美法系国家建筑工程相关法律制度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附录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附录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主要参考文献

节选

  《“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建筑工程法规(第三版)》: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概述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财产。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不高,后备资源十分匮乏,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这就要求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必须是十分严格的,为此《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谓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的限制条件,使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这是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制度,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护耕地方面很有成效。  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土地按用途科学、合理地分类;土地登记明确土地使用权性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和确定各区内土地使用的限制条件;对土地用途的改变实行严格的审批;建立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处罚制度。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和依据。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市)、乡(镇)五个基本层次,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控制规划,主要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通过规划土地利用区和规划指标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控制。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规划,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各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为农用地转用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土地整理、开发复垦提供依据,通过规划的落实,实施土地管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和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首先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次要根据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最后还应考虑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这样编制出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长期性和可变性。首先,土地的利用是同人口的增长、技术的进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化等经济发展过程有规律地互相联系的。由于这些经济过程的变化是长期的、渐进的,依照预定的目标来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方式也不是在短期内所能实现的,因此,为了使土地利用的变化能同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相协调,减少矛盾,这就需要一个长期的规划。其次,由于影响土地利用的人口、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不存在一个永恒的、理想的土地利用模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在一个时期内,把土地利用状态改变为更适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利用状态的措施之一。同时,还由于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难以预料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要定期监测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的需要局部调整,定期修订。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是比较灵活的,国务院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2.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并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十分慎重,否则会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一般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直接修改。对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直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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