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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封面

作者:孟庆瑜 主编 房建恩 霍艳梅 马立民

页数:419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30258629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在全面总结版教学与应用经验和效果的基础上,坚持以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挖掘经济法学思政元素,以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通说为基点,尊重经济法的规律性和发展性,辨明影响经济法发展的相关因素,紧跟国内外经济法学理论前沿和经济法治实务动态,明晰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本书注重原理阐释与制度实践相结合,传统议题分析与热点问题回应相结合,专业知识传授与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着力打造一部教师好用、学生乐学的专业教材。

作者简介

孟庆瑜,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大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负责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河北省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经济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近10项,出版《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基于经济法的研究视野》(法律出版社)、《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经济法理论、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等学术著作和教材10余部,在《人民日报》、《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国家权威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获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两项。

本书特色

追踪国家立法实践动态,特别是经济法的立、改、废、释,适时更新和发展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目录

绪论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的兴起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二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经济法的主体与行为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
第二节 经济法行为
第四章 经济法的责任与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五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垄断与反垄断立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立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与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九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规划、产业、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规划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产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立法
第二节 财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与税收立法
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调控与金融调控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与价格立法
第二节 价格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统计法律制度

后记
第二版后记

节选

  《经济法(第二版)(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二)我国反垄断立法1.《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可谓“二十年磨一剑”。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成立起草小组,拟采取合并立法模式,制定一部既规制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也规制垄断的综合竞争法。1988年,该小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尚存在较多质疑。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制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6种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种为带有垄断、限制竞争性质的行为,包括公用企业限定专购、搭售、不正当亏本销售、行政垄断、串通招投标。1994年,我国曾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但因种种原因,并未取得实质进展。2003年,商务部开始负责反垄断法起草工作,2004年向国务院法制局提交《反垄断法(送审稿)》。2005年形成《反垄断法(讨论稿)》。2006年,国务院将《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形成二审审议稿。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可以说,《反垄断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包括行政主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公平竞争意识。至2018年《反垄断法》实施10年之际,我国调查、审查反垄断案件近3000件,累计罚款超过110亿元,包括高通垄断案等许多案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2016年,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9-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制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同年,《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2009-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先后发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可见,一个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形成。2.《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效力范围。与其他国内法的地域效力范围不同,《反垄断法》既有域内效力,也有域外效力。即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当然适用《反垄断法》;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之所以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主要是基于对等原则设立,以便必要时与其他国家沟通、协商,维护我国的利益。其间波音与麦道合并案是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典型案例。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在美国航空制造业市场分居第一位和第二位,在世界航空制造业市场分居第一位和第三位。该合并案虽然得到了美国竞争执法机构的批准,但欧共体委员会对两公司的合并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认为合并将使波音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强化,从而限制欧共体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波音公司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补救措施,最终得到了欧共体委员会的合并准许。(2)主体范围。《反垄断法》明确规制了三类主体,即经营者、行业协会和行政主体。《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行政主体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营者作为竞争主体,有可能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斥竞争,当然成为《反垄断法》首要规制的对象。在社会生活中,很多垄断协议行为是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实施的,对行业协会进行规制有助于遏制经营者之间的联合垄断行为。目前,行政性垄断现象仍然很严重,《反垄断法》适应我国国情,专章对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3)适用除外情形。并不是所有的垄断行为都被《反垄断法》禁止。某些行为虽然具有排斥、限制竞争性质,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或符合国家在现阶段倾向保护的利益,依法排除适用反垄断法。如,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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