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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十三五”规划教材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中国行政应急法学(第2版)

封面

作者:戚建刚

页数:309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30256017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三编。编:行政应急法导论;第二编:行政紧急权;第三编:行政应急过程。作者认为,行政紧急权是行政应急法的核心内容,行政应急法是一部关于确保行政紧急权高效行使和运用的法。

本书在版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我国行政应急法治理论和实务发展的新内容,特别是中央关于应急法制、应急管理的近期新指示。此外,本书补充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信息,以此梳理我国行政应急法治面对的挑战和需要总结的经验,对我国的应急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作者简介

  戚建刚,1976年3月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急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行政应急法制,紧急状态、突发事件的管理。  著有《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法制化研究》《中国应急法律制度研究》《法治国家架构下的行政紧急权力》《从灾害中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案例评析》等。

本书特色

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政府行政应急管理能力的总结与反思

目录

第一编 行政应急法导论
第一章 行政应急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应急主体
第二节 行政应急对象
第三节 行政应急过程
第二章 法律规制突发事件的时代背景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突发事件
第二节 转轨期我国面临的主要突发事件
第三节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法律制度
第三章 我国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非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应急法律制度

第二编 行政紧急权
第四章 行政紧急权概述
第一节 行政紧急权释义
第二节 行政紧急权运作的基本特点
第五章 行政紧急权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罗马共和时期
第二节 古典时期
第三节 新兴法制时期
第四节 我国紧急权力之历史与发展
第六章 行政紧急权运作的原则
第一节 原则的确立标准
第二节 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行政紧急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

第三编 行政应急过程
第七章 行政应急状态的开始与结束
第一节 行政应急状态的开始
第二节 行政应急状态的结束
第三节 对行政应急状态开始与结束标准的分析与评论
第八章 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
第二节 社会组织的义务
第九章 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第一节 对突发事件的监测
第二节 对突发事件的预警
第十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一节 救助性行政应急措施
第二节 限制性行政应急措施
第三节 保护性行政应急措施
第四节 保障性行政应急措施
第十一章 突发事件消除后的恢复与重建
第一节 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之恢复
第二节 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物质设施之恢复
第三节 国家公有公用设施之恢复
第四节 国家法律秩序之恢复

附录
国家自卫权
紧急权力制度的典型模式
法国紧急状态法(1955年4月3日)
应急管理部的行政法建构
参考文献

节选

  《中国行政应急法学(第2版)/普通高校“十三五”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二、行政应急过程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应急过程作以下分类。(1)以行政应急过程的步骤为标准,可以分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对突发事件的克服与消除、突发事件消除后的恢复。当代突发事件管理理论认为,每一个突发事件都会经历潜伏、发生、发展和死亡的周期,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不应该局限于其生命周期中的某一个阶段,而应当着眼于全过程,即根据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从而形成一个“循环的、全过程的”管理模式。2003年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根据《国土安全总统指示令》,建立了全面和统一的国家突发事件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就是以“生命周期”为基础的。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将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即预备阶段、应对阶段、恢复阶段和缓解阶段。在每一个阶段政府的职责是不同的:预备阶段的职责主要是准备全面计划、实施人员培训、进行演习;而在应对阶段,则是向国民发生灾难警告、实施撤退、提供食物和暂居地以及进行搜寻和救援。本书在第三编重点对基于突发事件生命周期理论的行政应急过程进行阐述,在本节主要介绍以行政应急对象的危害程度为标准的分类方法。(2)以行政应急对象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与轻度突发事件、中度突发事件以及重度突发事件相关的行政应急过程。与第一种分类相联系,就理论上而言,这三者都包括预警期的决定和宣布、危害期的决定和宣布以及恢复期的决定和宣布。然而,突发事件的实际进展并不像理论上所认知的那样泾渭分明,有时候,轻度或中度突发事件由于处理不及时,可能会演变成重度突发事件,也就是进入紧急状态,此时,重度突发事件的预警期的决定和宣布程序就会被省略,而直接宣布进入重度突发事件危害期。在这三种行政应急过程中,其中与重度突发事件,也就是与紧急状态相关的一系列步骤和方式的确定最有意义,所以需要加以展开。①就我国而言,根据《宪法》第67条第20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和第29条(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首先应当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紧急状态,即全国和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紧急状态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就前一种紧急状态而言,一般包括以下的步骤和方式。第一,紧急状态请求的提出。即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批准紧急状态。①提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提请报告,该报告应当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内容包括提请进入紧急状态的事实、法律依据、理由、区域、实施措施等。第二,紧急状态的决定。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国务院提请的报告之时起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对于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紧急状态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实行紧急状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入紧急状态的区域范围以及实行紧急状态的起止时间。第三,紧急状态决定的宣布。即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的紧急状态决定签署主席令,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宣布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国家通信社和广播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第四,紧急状态的延长。它是指在紧急状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实行紧急状态目的,需要延期,国务院在紧急状态决定有效期届满之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予以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提请延长紧急状态决定有效期限的报告,并载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申请延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延长的期限等。第五,紧急状态的终止。它是指突发事件完全消失,实行紧急状态的目的已经达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根据国务院的请求②终止其作出的紧急状态决定,并由国家主席予以宣告。对于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相关的步骤和方式,则是由行政系统内部来完成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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