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魏昌东
页数:264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5202557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六章: 靠前章、第二章以风险刑法理论为研究中心,但侧重点有所不同。靠前章为“风险刑法理论发展的时代根据与前沿问题”,以法益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与主线,主要探讨风险刑法的内在生成、存在根据及理论争讼中的重点问题,并以立法的向度选择作为研究出路。第二章为“风险社会视域下的刑法理论变迁与前沿问题”,以风险社会为逻辑起点,探讨了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理论的变迁,并对风险刑法进行了追问与逻辑反思。第三章、第四章是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刑法靠前理论前沿问题的研究。第三章为“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前沿问题”,对恐怖主义的生成路径、优选治理策略转型、理论学派纷争与反恐刑事立法中带有价值性、原理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受靠前恐怖主义影响较轻的资本主义大国,日本的反恐刑法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长期处于“无人知晓”的状态。
作者简介
魏昌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骨干教师。曾于2008年参加赵秉志教授为首席专家的中国死刑考察团赴欧洲五国,考察欧洲死刑制度的废止,交流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在《中国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公开出版《经济刑法研究》、《刑法哲学专题整理》等4部着作,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刑法哲学、刑法立法。现任职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目录
第一章 风险刑法理论发展的时代根据与前沿问题
第一节 风险刑法理论的时代孕育
第二节 风险刑法理论的生成与德国争讼
第三节 风险刑法理论的世界传播与理论批判
第四节 风险刑法的中国命运: 存在根据与向度选择
第二章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刑法理论变迁与前沿问题
第一节 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
第二节 风险社会下的域外刑法理论变迁与立法转变
第三节 风险刑法理论在中国的发展与应用
第四节 风险刑法理论的逻辑反思
第三章 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前沿问题
第一节 恐怖主义的世纪蔓延与代际更新
第二节 恐怖主义治理策略与反恐立法的历史转型
第三节 西方恐怖主义犯罪研究的理论发展
第四节 国际反恐刑事立法理论前沿问题的展开
第四章 日本反恐刑事立法更新中的理论前沿问题
第一节 针对国内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措施
第二节 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措施
第三节 日本反恐刑法的理论更新与反思
第五章 英美国家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与理论发展前沿问题
第一节 英国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历史演进与体系构建
第二节 美国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历史演进与体系构建
第三节 英美腐败犯罪立法原理的理论发展与前沿问题
第六章 国际公约中反腐败的程序规范与前沿问题
第一节 国际性反腐败公约发展的历史进程
第二节 区域性国际反腐败公约的程序规范
第三节 联合国公约中的反腐败程序规范
第四节 国际公约中反腐败程序的实践热点与理论前沿
节选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冯·李斯特(Franz v. Liszt)看来:“在从15世纪末开始的近代国家,由于一个统治所有人的国家权力(如指挥权力和强制权力)的产生,使得法律发展成为一个强制性规范体系。这些强制性规范不仅对个人有约束力,而且(在现代立宪国家)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有约束力。”参见[德]弗兰茨·冯·李斯特: 《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在李斯特的认识世界中,法律同时对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进行约束与规制,应当是近代国家法律生成的重要标志。不仅如此,近现代刑法存在发展的历史分期,在现代化进程初期所创立的、迥异于封建专制刑法的体系,在学理上被称为“传统刑法”,随着社会的迅急发展,刑法的机能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迁,逐步形成了与“传统刑法”存在一定区别的立法体系,则被称为“现代刑法”。 近代刑法学的知识体系是西方启蒙运动最为积极的政治遗产与理论成就之一。在欧洲的启蒙时代,对近代刑法的生成与发展具有非凡影响力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Beccaria, Marchese di)等人,共同开启了世界近现代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大门,由贝卡利亚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人类刑法革命与崭新时代开始的标志,贝卡利亚的非凡刑法思想集中于被誉为现代刑法学开山之作的《论犯罪与刑罚》之中。贝氏将犯罪本质与刑罚惩罚的实体根据限定于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成为限缩国家刑罚权的开始。[意]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在《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四节“衡量犯罪的标尺”中,贝氏开门见山地提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意]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贝卡利亚提出罪刑法定主义主张后,刑法开始实现由封建时代君王专制、恣意的工具向具有国家法律中最严格的最后手段法律的转型,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于犯罪处罚的决定权,开始转向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而成立为法律,刑法的“法益保护法”定位开始萌芽,只有在法益受侵害的情况下,国家始有发动刑法的可能与必要,才被赋予处罚的权力,并借此确立了传统刑法一贯的论理,这种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为出发点而架构出来的刑法理论,以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作为三大支柱,正是因为近代刑法与国家统治结构近代化的密切关系,并且受到刑罚权力应然性配置理想的深刻影响,如要论及此刑法而来的刑罚权力,势必要从立法过程、统治机关、社会与经济背景、思想背景各项面向来加以分析不可。[日]足立昌胜: 《国家刑罚权力と近代刑法の原点》,白顺社1993年版,第10—12页。 近代刑法知识体系的构建,从贝卡利亚创立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确立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根据出发,而其理论体系大厦的第一块基石则是由德国刑法学家冯·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v. Feuerbach)铺设的,他被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Hans睭einrich Jescheck)尊誉为“19世纪上半叶最为重要的刑法学家”,通过其概念构成的明了性和独立的体系建立的现代刑法教义学,对于刑法而言意味着启蒙运动的结束,同时也意味着启蒙运动达到高潮。在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的研究中,冯·费尔巴哈的代表作有《刑法原则和基本概念的修正》(1799—1800)、《德国刑法教科书》(1801)。由冯·费尔巴哈起草的1813年《巴伐利亚王国刑法典》和1810年《法国刑法典》则成为19世纪刑法立法的最为重要的典范,接受了由费尔巴哈创设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无犯罪,即无刑罚)。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 《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在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下,欧洲启蒙思想家把犯罪视为对法律权利的侵犯。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为此在1799年开始证明每一个刑法条款后面作为保护对象的个人与国家的权利。”李海东: 《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由费尔巴哈创立的近代刑法理论体系,被称为古典理论体系,其理论基础是“权利侵害说”,犯罪(Verberchen)则被费尔巴哈首次定义为“一个刑法中规定的违法或者说由刑法加以威慑的与他人权利相违背的行为”[德]安塞尔姆·里特尔·冯·费尔巴哈: 《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根据这一犯罪定义,一国法律体系中的犯罪类型则:“无论是臣民的权利还是国家(道义上的人)的权利,都是刑法保护性威慑的对象。如果由于违反刑法而直接侵害国家的权利,则是针对国家的犯罪(Staatsverbrechen, delietum piblicum);如果臣民的权利成为违法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针对私人的犯罪(Privatverbrechen, delietum privatum)。”[德]安塞尔姆·里特尔·冯·费尔巴哈: 《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35—36页。这一犯罪论基本原理成为后来刑法理论的重要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在古典犯罪理论体系中,费尔巴哈所称的权利(Recht)乃就主观权利(Subjektive Recht)而言,因此所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与被侵害的权利本身,是早于国家之前存在的,[日]佐藤直树: 《共同幻想としての刑法》,白顺社1989年版,第133页。因而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成为“法益”概念的先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