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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死刑制度研究

封面

作者:石冬梅著

页数:286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01017060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死刑的存废问题是西方近代刑法学的争论焦点之一,中国自清末以来也有讨论,目前仍是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深入分析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代死刑制度,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唐代死刑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第三辑)》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唐代死刑犯罪的起诉、审判和复核,唐代死刑的减免、替代和缓刑,唐代死刑的执行。其中有些制度和政策仍然值得借鉴,比如唐代比较完善的死刑复审、复核和覆奏制度,有利于减少错案;再如唐玄宗和唐完宗时期废除死刑的尝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进步意义不可低估。

作者简介

  石冬梅,河北枣强人。1987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2007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获历史学博士学位。2013年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出站。现任教于河北大学历史学院。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出版译著一部。

本书特色

  《唐代死刑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第三辑)》首先详细论述唐代的起诉、审判和复核制度,特别是在大理寺的职能、司法三司问题等方面,有所辨正。其次,讨论死刑的减免,对唐代赦书的赦条作全面梳理,总结各个时期赦条内容的变化,探讨不予赦免的罪名及其所反映的当时的政治形势;并辨析“常赦”不是与大赦并列的单独一类,它可以称为普通大赦,与全面大赦同为大赦的一个类别。再次,论述唐代死刑的行刑方式、行刑时间和地点等,重点分析唐代行刑时间禁忌的思想渊源、流变和利弊;以及唐代死刑的废除问题,唐玄宗基于“恤刑”的观念,曾一度废止死刑;唐宪宗以后也在一些地区废除了部分死刑。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唐代死刑犯罪的审判和复核
第一节 中央官吏犯罪的审判机构
第二节 地方官吏犯罪的起诉和审判
第三节 民众犯罪的起诉和审判
第四节 唐后期三司使系统和北衙禁军的司法权
第五节 死刑的复审、复核和覆奏
第六节 行政权力对司法审判的干预

第二章 唐代死刑的减免和替代
第一节 死刑的减轻
第二节 死刑的免除
第三节 死刑的替代和缓刑

第三章 唐代死刑的执行
第一节 行刑方式
第二节 行刑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节 唐代废除死刑的尝试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唐代死刑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第三辑)》:  2.御史台的审判程序  唐前期御史台的审判主要由侍御史负责,唐后期则主要由侍御史和殿中侍御史掌管。《唐六典》记侍御史推鞫狱讼之职时说:“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则按其实状以奏;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③可见御史台的审判权是比较特殊的,如是重大案件,审完后要奏请皇帝裁夺;如系一般案件,推问完毕后,要送大理寺定罪量刑。也就是说,御史台没有最后的断案权,或者说它只审而不判,虽然所审案件的实情决定着最后刑罚的裁量,但毕竟定罪量刑这一最后环节也很重要,而御史台的审判权恰恰缺失了这一环节。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御史台官员并非专职法官,而大理寺法官是经过比较特殊的程序挑选出来的,④就对法律的熟悉程度来说,御史显然无法与大理寺法官相比。另一方面,御史台职本弹劾,主要是弹劾官员的违法行为,由弹劾而来的鞫审权是附带的,御史台没有获得完整的审判权,也是它尚未脱离根本职责的反映。所以《通典·职官六·御史台》说,自开元中御史大夫崔隐甫废除御史台狱以后,“罕有闻风弹举之事,多受辞讼,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唐代现实中,御史台审案基本是按照此规定执行的。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杨炎罢相,宰相卢杞谋倾之。“(杨炎之子)弘业赇赂狼藉,故杞引(严)郢为御史大夫按之,并得它过。(赵)惠伯为河南尹时,尝市炎第为官廨。御史劾炎宰相抑吏市私第,贵取其直。杞召大理正田晋评罪,晋日:‘宰相于庶官比监临,计羡利,罪夺官。’杞怒,谪晋衡州司马。于是当监主自盗,罪绞……会狱具,诏三司同覆,贬崖州司马同正。未至百里,赐死。”①  此案就是由御史台先审得实情,然后由大理寺定罪量刑。当然,大理寺官员迎合卢杞意旨,定罪量刑并不适当,而且,由于此案主犯是前宰相,所以也没有按照一般的大理寺定罪、刑部复核的诉讼程序,而是由三司使复核。  上面的杨炎案是台推寺断的实例,下面的李少良案和宇文鼎案则是台推帝断的证据。大历六年(771年),李少良抗疏奏闻宰相元载的罪恶,于是将李少良留于禁内客省,准备嗣后详查,这时李少良的朋友韦颂来访,李少良将自己的密奏内容告诉了韦颂,韦颂又漏泄给了元载,元载便反诉李少良,“乃奏少良狂妄,诏下御史台讯鞫。是时御史大夫缺,载以张延赏为之,属意焉。少良以泄禁中奏议……(元载)奏于上前,上大怒,并付京兆府决杀。”②又,文宗时,卢弘止“入拜侍御史。华州刺史宇文鼎、户部员外卢允中坐赃,诏弘止按讯。文宗将杀鼎,弘止执据罪由允中,鼎乃连坐,不应死。帝释之。”③  (二)御史台监狱的演变  御史台虽然没有最终的定罪量刑权力,但是却具有独立的审问案件的权力,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御史台监狱的设置。  前已述及,唐贞观末以前御史台很少独立审问案件, 《通典》云:“(御史)旧制但闻风弹事,提纲而已。(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径往门外收采。知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永徽中,崔义玄为大夫,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状题告人姓名或诉讼之事。)其鞫案禁系,则委之大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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