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坤王展
页数:24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208467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从刑事法律风险的范围、原因、防范三个部分探讨论述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风险编”,从“风险——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层层深入剖析;“原因编”,从产生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因、外因入手,从哲学视角分析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防范编”,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探究企业内部的防范和外部层面如何减少诱因,并以公式模型的方法系统地提出了企业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
王坤,法学博士,现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资本顾问和兼职律师、浙江省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部门法学”成员、浙江省首期之江青年学者、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法学研究以及民商事法律实务工作。 王展,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协互联网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民革上海市委社会与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互联网等民商事方面法律实务,为多家国内著名企业法律顾问。
本书特色
王坤、王展著的《著作权法体系化研究》采用科学哲学的理论视角,综合运用符号学、信息学、系统论,以此来建构科学的著作法学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新观点。比如,认为作品是一种具有精神功能的知识,包含着存量要素、增量要素。在此基础上,对作品概念、性、作品保护范围等进行深入分析,初步形成一个自洽的体系。本书与此前作者已经出版完成的《著作权法科学化研究》共同构成著作权法学的基础读本,适合知识产权专业方向的学者研究探讨。
目录
第一章 著作权产生论
第一节 著作权制度的萌芽
第二节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第三节 现代著作权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大清著作权律》及其历史影响
第二章 著作权对象论
第一节 作品概念
第二节 作品独创性
第三节 作品分类
第四节 演绎作品
第五节 表演作品
第六节 电影作品
第七节 软件作品
第八节 合作作品
第九节 单位作品
第十节 字体案例分析
第十一节 鬼吹灯案例分析
第三章 著作权内容论
第一节 著作权概念
第二节 著作用益权能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制度的缺陷
第四节 著作辅助权能
第五节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第六节 著作权的法域限制
第七节 著作权权利穷竭
第八节 著作用益权
第九节 普通邻接权
第十节 人格符号财产权
第十一节 作者和著作用益权人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四章 著作权保护论
第一节 作品要素分析与著作权保护范围
第二节 作品功能分析与著作权保护范围
第三节 思想表达二分法评析
第四节 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
第五节 侵权行为类型
第六节 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七节 侵犯著作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第八节 作品合理使用
第九节 法定许可
第十节 死海古卷案件分析
第五章 反剽窃论
第一节 反剽窃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剽窃行为的对象、种类、本质及法律定性
第三节 剽窃行为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著作权法上剽窃条款的修正
第五节 剽窃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六节 剽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七节 剽窃例外情形
第六章 著作权立法论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作品
第三节 著作权的权能
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五节 著作权保护范围
第六节 著作权的利用
第七节 邻接权
第八节 侵犯著作权的救济
第九节 侵犯著作权的免责情形
参考文献
基础文献
后记
节选
《著作权法体系化研究》: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独创性标准 与普通法系尤其是英国的版权制度不同,大陆法系的独创性标准一开始就比较严格,主要原因在于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是以人格论为哲学基础,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保护作品等于保护作者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作品能否具有著作权,端视其是否体现作者的人格。法国认为作品应当表现或显示作者的个性,法国最高法院对此的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应当说,个性标准产生于19世纪,当时,雕塑、绘画和写作是一种时尚。这些种类的作品易于表达作者内心情感的波动,体现人类思想中情感性、主观性以及非理性的一面,一定程度上能够从这些方面将不同作家的作品区分开来。不过,对于其他种类的作品,比如数据库、地图、百科全书等,就无法再使用传统的个性标准。另外,作品和个性之间并不总是存在着始终一致的对应关系。北宋末期的大奸臣蔡京是著名的书法家。元陶家仪《书史会要》曾引当时评论者的话说:“其字严而不拘,逸而不外规矩,正书如冠剑大人,议于庙堂之上;行书如贵胄公子,意气赫奕,光彩射人;大字冠绝占今,鲜有俦匹。”甚能反映蔡京当时在书法艺术上的地位。连狂傲如米芾都曾经表示,自己的书法不如蔡京。但从蔡京书法中能够看出蔡京具有何种个性,并因此使其作品具有独创性? 德国著作权理论和实务一般认为,独创性应包括如下特征:①必须有产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②作品应体现人的智力,思想或感情内容必须通过作品传达出来;③作品应体现创作者的个性,打上作者个性智力的烙印;④作品应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它是著作权保护的下限。因此,德国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标准不仅包含有反映作者个性和创造性的内容,而且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显然,德国法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仅高于普通法系,也高于同一法系的法国法。其认为作品应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这从法理上讲没有错,但失之抽象,流于玄学思辨,没有给人们提供比较具体的判断标准。 三、作品独创性的本质 从系统论的视角上看,作品要具备一定的精神功能,就不能是符号元素的胡乱堆砌,只能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包括符号形式和符号信息两个层次的要素。从来源上看,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存量要素;另一种是增量要素。存量要素是移入到作品中的既存的知识要素。除了上述存量要素以外,作品中还具有各种增量要素。增量要素是作者在作品中增添的知识要素。从作品创作过程来看,任何创作都需要利用一定的存量要素,也就是说,都必须使用特定符号系统中的符号元素,需要利用既存的体裁样式,借鉴他人的艺术风格,吸取他人的思想观点,参考以前作品中的情节、结构或论证逻辑,甚至直接利用前人作品中的艺术形象。这一切不是剽窃,而是创作的本质之所在。在吸收消化存量要素的基础上,作者结合自身的感受和生活体验,针对实际问题,借助抽象化和形象化等手段,运用一定的创作技巧,在作品中或是形成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是形成了崭新的论证逻辑,或是表达了独特的艺术底蕴,或是提炼了新的情节结构,或是塑造了新的艺术形象和意境,甚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这些知识要素形成作品中的增量要素。因此,从表面上看,创作是一个作者投入“才能、劳动或判断”的过程,实际上是作品形成增量要素的过程。仅仅投入了“才能、劳动或判断”尚不足以认定作品具有独创性,从而享有著作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