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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汪飙

封面

作者:汪飙

页数:236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5043511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随着社会对大学生能力、素质要求的逐步提高,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于是通过考级、考证增强就业竞争力便成为广大学生的优先选择。财会类专业的学生除了争取在校期间努力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外,还需要提前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因而中级会计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便成为其更高的目标。经济法是各级会计类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可见经济法相关知识是财会人员知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作为一个成熟的法律部门,覆盖面广,自成一套体系,为避免经济法教学和学生考级、考证需要的脱节,我们根据经济法教学的课时限制及相关课程的设置,剔除了税法部分后专门编写了《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结合2018年会计职称考试的重大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实施,大胆突破了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束缚,以实用为出发点,紧密围绕会计职称考试的大纲和知识要点,汇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的总论、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公司法和合同法,为财会类经济法教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读本。

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
第四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银行卡
第四节 票据
第五节 网上支付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结算工具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九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节选

  《经济法概论》: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徽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现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银行、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要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下列行为,应依法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银行机构发现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并协助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以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第①至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第①至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⑥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3)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等;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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