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成高
页数:289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5043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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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经济法是国家在协调和管理国民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使法律成为国家调控和管理经济的有效手段,从而使经济得以健康、持续和有序发展。 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第一最确定的经济管理类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而法律在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目的和意义,主要在于帮助其防范和识别市场中的交易风险,懂得实务性的交易规则;掌握和培养其在职业生涯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必需的法律素养和技能,以实现其在法律和制度框架下的效益大化。鉴于此,《经济法(第三版)》在结构和内容安排上仍然采用了国内大多数非法学院专业教材所沿用的既包容宏观与微观,又兼收公法与私法的经济法、民商法和其他相关部门法相统一的广义经济法体系。
目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经济法实施
第二章 公司及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债券、财务与会计
第六节 公司合并与分立、增资与减资、解散与清算
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费用
第四节 和解与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证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税法主要税种的内容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第四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章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六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法分则中的具体合同
第九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 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第十一章 会计审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节选
《经济法(第三版)》: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登记的概念、管辖和事项 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行政行为。《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①名称;②住所;③法定代表人姓名;④注册资本;⑤公司类型;⑥经营范围;⑦营业期限;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公司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也应当进行必要的登记。二、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等级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子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三、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