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社区
www.teccses.org

经济法学-(第三版)

封面

作者:黄河

页数:44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56206599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质量是高等院校的生命线,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多年来,我校始终把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弘扬老延大“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断改革进取,提高教学质量,为全国特别是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近年来,学校按照适度稳定规模、合理调整结构、充实办学条件、全面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狠抓教学与管理工作,正在向着“法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迈进。  教材作为反映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以及教学改革成果的重要载体,是我校新一轮课程建设的重点。为了适应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目标的要求,学校决定紧紧抓住实施“质量工程”的有利时机,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合作,启动新一轮的教材建设工作。  本轮教材建设围绕各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方向课程进行,命名为“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承担编写任务。第一批立项建设完成的教材将在近期由校本科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后,陆续出版发行,后续教材也将按照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分批次推出。我们力求教材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系统性、新颖性和适应性,也希望这套教材能够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简介

  黄河,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政协西安市委员会副主席,陕西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著作有:《经济法学》(副主编,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土地法理论与中国土地立法》(个人专著)、《房地产法》(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新编经济法教程》(主编)等。    王兴运,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主要著作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个人专著)、《经济法若干问题研究》(个人专著)、《市场三法诸论》(个人专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专著)、《竞争法学》(合著)、《产品安全法》(主编)等。

本书特色

本教材作为一本经济法学教科书,以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教学基本要求》为指导,在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经济法教学、科研方面的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完整、准确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同时注重了经济法理论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做到了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并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系统性、新颖性和适应性。

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一词的语源与经济法的定义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 经济法的历史
第一节 经济法的立法史
第二节 经济法学说史
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第四章 经济法的特征、地位和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五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第六章 经济法律事实
第一节 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
第二节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行为
第七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第四节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第八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编 市场主体规制法
第九章 市场主体规制法概述
第一节 市场主体
第二节 市场主体规制法
第十章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权限
第十一章 行业协会
第一节 行业协会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我国行业协会立法
第十二章 企业
第一节 企业概述
第二节 企业法律形态
第三节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编 市场秩序规制法
第十三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一般原理
第一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规制手段
第四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体系
第十四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参考文献

节选

  《经济法学(第三版)》:  二、国外的经济法学说  (一)德国的经济法学说  1.集成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努兹巴姆。该学说把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及战后出现的新的经济法律现象,用“经济法”来概括。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新的经济法律规范,凡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努兹巴姆虽然就经济法能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没有研究,但他对新的法律现象的研究,却引人注目。首先,努兹巴姆把“国民经济”而不是把个人生活作为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其次,努兹巴姆把是否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作为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他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凡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都应排除于经济法之外。最后,努兹巴姆认为,经济法是以“规范的总体”为形式特征的,而不是以一个法规或一部法典为表现形式。  由此可见,努兹巴姆的这些学说是对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德国制定的经济控制法在理论上的反映。  2.对象说。其代表人物是基尔德斯密特和卡斯凯尔。因其将研究对象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故而学界将其学说简称为“对象说”。他们认为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它是独立的法学分支。但二者关于经济法规范对象的认识是不同的。基尔德斯密特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所谓“组织经济”,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个体经济)和共同经济。卡斯凯尔认为,经济法是有关企业管理的专门法。两位学者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不同认识,但他们都把经济法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探讨了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并对其独立性进行了研究。  此外,还有以伦布、卡伊拉等为代表的试图以方法论来研究经济法的“方法论说”;以贝姆为代表的着眼于法律机能(如统制、促进等)的“机能说”;以赫德曼为代表的“世界观说”,即主张以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之法为经济法。  (二)日本的经济法学说  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两个不同时期。二战以前,日本经济法学说受德国法学理论影响很大,也有“对象说”“经济统制法说”等学说。二战以后,由于经济民主化政策的推行,使日本经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与二战以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日本的法学界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经济法学说,这里主要介绍“金泽说”与“丹宗说”。  1.金泽说。其代表人物是金泽良雄,代表作是《经济法概论》。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是以社会协调方式来解决有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之法。金泽良雄把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分为对经济的经济性干预和对经济的非经济性干预。经济性干预是从总资本——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以影响经济流转为目的的干预。非经济性干预,是指以非经济性为目的的干预,如公安、卫生、财政、军事等。非经济性的干预往往也带有经济性干预的色彩,如以军事为目的的干预,在现代战争经济总体战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带有经济目的性的干预。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不仅包括经济性干预,而且还包括非经济性干预。  ……

下载地址

立即下载

(解压密码:www.teccses.org)

Article Title:《经济法学-(第三版)》
Article link:https://www.teccses.org/6777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