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守文著
页数:32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30022701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共计十六章。前八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 具体包括经济法学的入门知识、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体系与定位、宗旨与原则、渊源与效 力、主体与行为、权义与责任、运行与程序,各个章节前后贯通,层层递进,涵盖了经济法 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方面的核心内容。后八章主要介绍经济法分论的核心 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部分包括财政调控、税收 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调控的原理与制度;市场规制法部分包括垄断规制、正当竞争、消费 者保护、特别规制的原理与制度。上述总论部分的理论,与分论部分的原理、制度相互支 撑,相得益彰,从而有助于更系统、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理论、原理和制度。 本书体系简明,繁简适度,既适合于法学以及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本科生、研究生学 习,也适合于第一第一、企事业单位等实务界人士阅读。
作者简介
张守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兼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等。研究领域涉及经济法、社会法、信息法 等。专著、教材主要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1993)、《信息法学》(1995)、《税法原理》 (1999)、《经济法理论的重构》(2004)、《财税法疏议》(2005)、《财税法学》(2007)、《经济 法总论》(2009)等,并多次获得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以上奖励。
本书特色
本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共计十六章。前八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 具体包括经济法学的入门知识、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体系与定位、宗旨与原则、渊源与效 力、主体与行为、权义与责任、运行与程序,各个章节前后贯通,层层递进,涵盖了经济法 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方面的核心内容。后八章主要介绍经济法分论的核心 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部分包括财政调控、税收 调控、金融调控和计划调控的原理与制度;市场规制法部分包括垄断规制、正当竞争、消费 者保护、特别规制的原理与制度。上述总论部分的理论,与分论部分的原理、制度相互支 撑,相得益彰,从而有助于更系统、全面地理解经济法的理论、原理和制度。 本书体系简明,繁简适度,既适合于法学以及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本科生、研究生学 习,也适合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界人士阅读。
目录
节选
在经济法的两大类规范中,有一些规范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规范都密切相关,如 监管规范、价格规范等。这些规范都有一定的特殊性,有时会被认为介于宏观调控法规范群 和市场规制法规范群之间。但这些规范究竟是应并入两大规范群之中,还是应独立或游离于 两大规范群之间,仍然需要仔细研究。例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相关的监管规范也越来越引人注目。这些监管规范,主要体现为对特定行业的监管,进而体现为对特定市场的监管。例如,在金融业,分别有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以及相应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监管;同时,在其他领域,还有对电力业、石油业、房地产业、医药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监管;此外,对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管也被高度重视;等等。深受关注的各种类型的监管,不仅直接影响到相关的监管体制 ① ,而且对相关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形成了一批重要的监管规范。对于各类监管规范,究竟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人认为监管规范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而设置的,因此,应当把它们定性为宏观调控法;也有人认为,监管规范虽然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但与传统的宏观调控法规范不同,其调整更具有直接性,且监管受体具有特定性,而不像宏观调控法的调整那样具有间接性,在调控受体上具有非特定性。如果从调整的直接性和主体的特定性来看,监管规范更接近于市场规制法规范,是对特殊市场的特别规制。事实上,如同监管规范一样,市场规制法也是为宏观调控法服务的,与宏观调控法之间同样是互补的关系。因此,从广义上说,可以把监管规范作为一类特殊的市 场规制规范列入市场规制法中。有鉴于此,可以对市场规制法作出进一步的拓展,即市场规制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一般市场规制法(即前面谈到的传统的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还包括特殊市场规制法,如金融市场规制法(包括银行监管法、保险监管法和证券监管法)、电力市场规制法、石油市场规制法、房地产市场规制法等。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特殊市场规制法同样要以传统的竞争法为基础,因为这些企业,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电力企业、石油企业、电信企业、房地产企业等,也都要遵循一般的竞争法规范,只不过在此基础上,基于这些企业或者行业的特殊重要性,国家往往还要专门进行规制。有些规制(如金融领域的规制或称金融监管)本身就与宏观调控直接相关。因此,可以认为,这些监管规范与宏观调控规范和市场规制规范都密切相关。基于其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直接性和特定性,更适宜把相关的监管归入广义的市场规制之中。 从目前已有的立法来看,一些监管规范已经开始倾向于市场规制方面。例如,在金融监管领域,银行监管已经关注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和竞争行为的规制,而证券监管同样要关注对证券市场上的各类行为的规制 ① ,等等。 除了监管规范以外,价格规范也同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都密切相关。在价格规范 中,涉及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规范,而一般的有关价格规制的规范,则属 于通常的市场规制法规范。从总体上说,上述各类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 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确实又非常密切,比传统的市场规制法规范与宏观调控法规范 的联系要更为密切。这也是现代经济法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新特点,需要特别注意。 正是由于有了上述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联系都非常密切的规范,经济法的两大组成部 分的联系才更为密切,才能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诸多复杂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