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吴英旗
页数:30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6208529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拟结合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从患者安全角度研究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并详细阐释其理念内涵、价值及作用机理,采用实证与应然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分析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在借鉴欧美等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力争形成有助于推动我国患者安全文化发展和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政策建议,为促进我国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供学术支持。
作者简介
吴英旗,男,1971年出生,河北唐山人。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医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唐山仲裁委仲裁员。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医事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近年主持省级社科基金项目2项,市厅级课题6项,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医学与哲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部,曾获唐山市第十四届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等多项奖励。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医疗行为、医疗纠纷及患者安全
第一节 医疗行为
一、我国台湾地区“医疗行为”的定义
二、日本“医疗行为”的定义
三、我国大陆地区“医疗行为”的界定
四、本书的定义
五、医疗行为的特征
六、医疗行为的适法性
第二节 医疗纠纷、医疗伤害及医疗过失
一、医患关系
二、医疗纠纷
三、医疗伤害
四、医疗过失、医疗错误及医疗事故
第三节 患者安全、医疗错误及不良事件
一、患者安全
二、医疗错误与不良事件
第四节 患者安全视域下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概述
一、患者安全管理与法律实践的国际现状
二、患者安全视域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国内外研究
动态
第二章 我国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问题与对策
第一节 我国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问题评析
一、我国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二、制约医疗纠纷妥善处理的症结
第二节 我国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对策
一、理念转换
二、制度建构
第三节 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国际视野
一、世界医师会医疗责任改革声明内容
二、《世界医师会医疗责任改革之声明》的评析及
启示
第三章 医疗错误公开揭露制度
第一节 美国的公开揭露机制
一、公开揭露医疗错误的背景
二、公开揭露机制概述
三、美国公开揭露机制的滥觞
四、其他医疗机构跟进
五、法律制度的建立
六、民间组织的响应
第二节 澳大利亚的公开揭露机制
一、公开揭露准则内容
二、公开揭露的执行程序
三、公开揭露先导计划的实证经验
第三节 制度评价与启示
一、美、澳两国制度的评价
二、美国经验对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启发
三、澳大利亚经验对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四、我国适用公开揭露机制的建议
第四章 医疗错误揭露后的赔偿及道歉制度
第一节 美国医疗错误揭露及赔偿法案
一、以往施行医疗错误揭露制度的试行方案
二、美国医疗错误揭露及赔偿法案概述
三、美国医疗错误揭露及赔偿法案内容
四、美国医疗错误揭露及赔偿法案特色
第二节 美国的道歉法律制度
一、医师道歉为何这么难
二、美国道歉法案概述
三、美国道歉法制内容
第三节 制度评析与启示
一、美国医疗错误揭露及赔偿法案评析
二、道歉法运用于医疗纠纷解决中的理论分析
……
第五章 早期支付赔偿制度
第六章 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 二、《世界医师会医疗责任改革之声明》的评析及启示 (一)建立可靠的司法体系与解决机制 第一,《世界医师会医疗责任改革之声明》第3点寄希望各医师会要求其所在国建立可靠的医疗司法体系。此体系应保障患者免于有害行为、保障医师不受无益之诉讼干扰、保障医疗照护判定标准的一致可信度。 第二,而此可靠之司法制度,无非是希望在公正、客观及专业之司法制度下,面对医疗纠纷之争讼事件,得以借助专业之判断,并所得可信服之结果,使医师、医疗院所、病患及家属皆能信任该司法制度下之判断,以期得到公平公正审理之结果。 第三,除前述公正客观之司法体系,各国建立有效之处理医疗纠纷之机制显属重要,如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美国因医疗事故诉讼激增、损害赔偿金额及医疗费用高涨等严重事态相继发生,该时期被称为因损害赔偿诉讼而引发之“医疗事故危机”时代,而后建立诉讼外之纷争解决之ADR制度或模式。在德国,德国医师公会在医疗纠纷进入法院之诉讼前阶段设置了三种模式:①调解机构:调查纷争的原因,作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之结论;②鉴定委员会:本委员会是纯粹医学上的专门委员会,只考虑医学上的问题;③鉴定及调解机构,目前德国全国医疗事故的诉讼外处理机构统称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调解机构”,且德国对诉讼外纷争处理制度研究的关心,最早是起因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盛行的非正式的纷争处理制度的实验和研究,带动一些法社会学家的关心并深受其影响,如1977年12月在柏林成立了诉讼外纷争处理制度的研究会及1980年设立鉴定委员会及调解机构等,在1980年,德国共有5个医疗调解机构和3个医疗鉴定委员会成立。此外,德国联邦医师团体也设有一个鉴定委员会与调解委员会的常会。在东西德统一后,联邦共和国有12个鉴定或调解机构,各鉴定调解机构皆由医师公会设立,其任务是处理医师与病患在医疗前与医疗后所产生之医疗纠纷。日本于1973年7月1日发起“日本医师会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其核心是“审查会”及“调查委员会”两大设置,由于医师责任保险是采取过失责任主义,亦即医师如果已适当地使用医药品但仍发生严重的副作用时,是不能用保险金来支付的,故而日本于1979年制定了《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基金法》,1987年改名为《医药品副作用被害救济·研究振兴基金法》,以解决无法赔偿之纠纷问题。总体看来,世界各国的诉讼外纷争解决模式皆为在公正法院外,所另立的纷争解决机制。 第四,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世界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医疗纠纷调解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运用的方式,先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解决。我国部分地区建立和推广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顺利解决医患纠纷、减少和防范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设置程序不统一及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实践中出现了监管主体不明、职能部门无法监管、公众无法正确认识第三方调解机构等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