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谢祥为
页数:28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208404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范围较大,内容较多,如对原来的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的确定、审理程序以及判决等都作了修改;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公益诉讼。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第三版)》本次对教材内容的修订正是基于上述变化而进行的。
作者简介
谢祥为,男,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省教学名师,江西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著有《法律原理与技术》(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行政救济法原理》(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国家追偿标准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等。
目录
第一节 行政法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
第二节 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行为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效力
第四节 行政程序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行政规定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强制
第六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主体与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第七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念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制度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第八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九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原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被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十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处理
……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审理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裁判
第十三章 行政赔偿
节选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第3版)》: (3)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在未被行政法调整之前,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因而往往是任意、无序的,或者只是受道德、宗教等其他力量的约束。而一旦被行政法调整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之后,便是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没有行政职权的存在和行使,行政关系就无从产生,基于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行政法律关系总是在行政主体和另外一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但是,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并不意味着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恒定的管理主体的法律身份。行政主体的恒定性只表明它们是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中都不可缺少的一方,至于它们在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身份却可以是多样化的,如行政立法主体、管理主体、服务主体、行政司法裁判主体、接受监督的主体、赔偿主体等。 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作为行政权力享有者与行使者的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权力作用对象的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位置的,行政主体不能由另外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法律角色和法律地位是确定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这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双方可以互换,在民事诉讼关系中双方可以互为原被告。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是指主体双方相互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允许存在一方只行使权利而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情况。但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并不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是指主体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是等值的或基本等值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还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事实上都是不对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和重合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予以规定,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相当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其拥有并行使的国家权力是不能由它们自身随意处分的,如不能放弃、转让等。如行政主体征税,对纳税人来讲,它是行政主体对其行使的一种权力;对国家来讲,它又是行政主体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即义务。行政主体不能放弃这种权力,放弃就是对国家的失职。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中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不能处分,因而又使得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常对权利义务的许多问题不能相互约定,如不能约定权利义务的多少、不能约定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不能约定权利义务的具体种类等。例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应纳的税种、税率以及向哪个税务机关纳税等均由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与税收机关协商,双方只能依法办事。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或重合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对行政相对人体现为权利主体,行政管理权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而对于国家而言则体现为义务主体,该职权则体现为行政主体的职责。例如,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职权,又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决定了行政职权的重合性,当公安机关放弃治安职权时,就意味着失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争议解决的特殊性和有限性。大多数的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而进入法院系统,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裁判的行政争议要受到行政诉讼范围的限制,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这不同于民事诉讼,几乎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裁判。另外,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行政主体不能自由地处分行政职权,因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民一方权利的行使不具有完全的自由性。公民一方的权利虽属于其个人,但其在行政活动中的运行,由于涉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因而只是相对自由的,即在一定条件下应受行政主体的制约。行政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制约公民的人身,如在公民违法时行政主体可以对其拘留;在特定环境中行政主体可以对公民进行合法的强制性人身检查,如机场安检和卫生检疫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