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谢姝玮
页数:24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30026079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教材契合高职高专院校培养应用型和实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为高职高专院校涉法、涉警专业必修基础课,内容突出基础性和实用性,在宪法基本知识的通识教育基础上,以基层法律服务岗位法律知识的“必需、够用”为标准编写。
目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规范、宪法关系与宪法结构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分类
第五节 宪法解释
第六节 宪法修改
第七节 宪法监督
第八节 宪法发展趋势
第二章 国家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文明
第三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四节 选举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六节 国家标志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及行使原则
第四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国家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军事领导机关
第五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六节 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构
第八节 地方自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修正案
节选
《宪法实用教程(第2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五、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组成,共138条。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宪法》,同日,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实施。1982宪法的产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它具有广泛真实的群众基础和极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我国制宪史上尚属首次。1982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四次部分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一)1988年修改第1~2条修正案 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采取的措施也作出了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1993年修改第3~“条修正案 序言第七段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并将原来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序言第十段末尾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把原来规定的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原来规定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改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 (三)1999年修改第12~17条修正案 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相应地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第5条增加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6条增加了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8条第1款增加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应地删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 第11条增加了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同时将本条的其他文字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将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2004年修改第18-31条修正案 在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了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在序言第十自然段所规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第10条规定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第11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将第13条有关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第14条增加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出现人为的重大动乱、暴乱、战乱等重大事项时,由军队实施)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适用于重大自然灾难、事件、疾病等事件,不需要军队)的相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