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统编教材专家编写组编
页数:363
出版社:中国旅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0326009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全国统一的导游资格考试制度自2016年开始施行以来,至今已是第三年。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再次组织相关专家对2017版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于4月公布。 为适应新考试大纲要求,满足业内广大考生应考的需要,中国旅游出版社及时组织业内专家认真学习与研讨了考试大纲的变化,对2017年全国统考版《政策与法律法规》《导游业务》《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地方导游基础知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概况》四本教材进行了修订。 作为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的旅游专业出版机构,此次统编教材的修订,是以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新考试大纲要求为指引,既吸取了一、二版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统编教材内容和编写风格的精华,又体现出了以下特点:其一,教材完全遵从新大纲要求,内容覆盖全部考点,且重点突出,有全国示范意义,经得起业界实践检验。其二,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内容与时俱进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实用性和业务可操作性。其三,编写风格在保持简洁、通俗的基础上更强调易学、易记,便于考生学习和掌握,便于应考。 同时,我们还修订了与这四本教材相配套的《全国导游资格统一考试模拟习题集》,完全遵循新考纲关于题型和分值比例的新变化,为考生开阔思维、掌握难点、突出重点、练习备考提供服务。 我们衷心希望这套重新修订的统编教材不仅能够切实满足广大考生应考的需求,同时还能够为我国导游人员业务和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提升、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尽份绵薄之力。
目录
第一章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第三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法治体系
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
第二章 宪法基本知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国家机构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篇 方针政策篇
第三章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第三节 迈向新时代的重大战略部署
第四章 旅游方针政策
第一节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
第二节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第三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第四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五章 “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与任务
……
第三篇 法律法规篇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3版)》: 3.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的含义。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平等性原则。依据《宪法》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要求。一是人人平等。二是地区平等。三是民族平等。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我国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宪法》第97条第1款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④秘密投票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法》第38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4.地方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该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建立的。《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特别行政区制度。 ①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为了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而设立的特殊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②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③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限。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核心是中央与特区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对特区直接行使权力的机关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决定特区设立及其制度;制定和修改特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增减《基本法》附件3中的全国性法律;监督立法会制定的法律;解释基本法;决定特区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区相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免特区政府行政长官、主要官员、澳门检察长;特殊情况下发布命令在特区实施全国性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