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杨家林,黄丽娃,钱俊轩主编
页数:185页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803696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从美容企业管理的实际工作出发, 按照企业从建立到经营管理到文化建设的主线进行编写, 根据美容企业的经营规模, 将企业分为小型工作室和综合性沙龙两大类型进行分别介绍, 主要内容有美容企业的创立、企业战略、市场营销策划、综合性沙龙人力资源管理等。
作者简介
杨家林,男,教授,鄂州职业大学医学院美容学科带头人,医学美容技术专业行指委委员,资深优秀教学骨干,具有多年一线授课经验。
本书特色
本教材充分体现新教学计划的特色,强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岗位需求为标准的原则,按照技能型、服务型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目标,坚持“五性”(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强调“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力求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符合社会对医学美容技术专业的需求特点,适应岗位对相关专业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需要。
本教材充分体现新教学计划的特色,强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岗位需求为标准的原则,按照技能型、服务型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目标,坚持“五性”(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强调“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力求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符合社会对高职高专医学美容技术专业人才的需求特点,适应岗位对相关专业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需要。本教材的编写原则和主要特点如下。
(1) 严格按照新专业目录、新教学计划和新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教材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严格控制在高职高专教学要求的范畴,具有鲜明的高职高专特色。
(2) 体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模式。
(3) 符合高职高专医药院校医学美容技术专业的教学实际,注重针对性、适用性以及实用性。
(4) 以“必需、够用”为原则,简化基础理论,侧重临床实践与应用。
(5) 基础课程注重联系后续课程的相关内容,专业课程注重满足执业资格标准和相关工作岗位需求。
(6) 探索案例式教学方法,倡导主动学习。
本教材根据三年制医学美容技术专业的专业特点,结合学科进展和市场的需求,坚持科学性,以实用性、先进性为原则,突出“必需、够用”,重点选择一些常见且常用的中医美容技术作为主要教学内容,中医美容技术中的微创、无创美容方法,正在为更多的国内外求美者所接受,并随着中医美容技术的进一步深入研究而日趋完善,中医美容技术在美容保健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本书在保持知识的系统性基础上,突出实践技能的培养,精心设计教材版面和编写内容,删繁就简,旨在提高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生的实践操作水平。
目录
任务二 美容企业的定位及发展状况
任务三 企业可行性分析
任务四 美容企业创立
任务五 美容企业战略规划
任务六 美容产品开发与设计
任务七 产品分销
任务八 产品的终端门店销售
任务九 产品导购与促销
任务十 美容机构人力资源管理
任务十一 美容企业财务管理
任务十二 企业机构类型与质量管理
任务十三 美容企业形象与文化设计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主要参考文献
节选
《美容企业经营与管理/全国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创新型人才培养“十三五”规划教材》: 一、小型美容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 按照法律人格理论,民事主体人格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人格。 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其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是以单独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通常容易混为一谈,但实际上,这两者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差别。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之处 (1)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的实际缴付。 (3)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划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承担责任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需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这也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及广告宣传策略等方面也具有许多的相似之处。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差异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没有企业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成立的必要条件。 (2)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个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可以这样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属于投资者的,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外,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流动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争论的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其他经济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5)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为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账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第一条件,不因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为原则规定。按照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 在税收政策上,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研究的问题。(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外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创业者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务权利出资,甚至可以采取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的形式。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合伙企业大多都是由两三名志趣相投者组成的创业小组。 1.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没有上限)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在合伙企业法里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它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典型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