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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本科教材)

封面

作者:陈昌

页数:312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30244383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经济法概论》是根据新经济法律制度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全书共十四章,详细讲解了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循序渐进,注重各章之间的内在联系。各章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经济法体系。考虑到经济类专业学生缺少法学基础,《经济法概论》参照各类经济法资格考试教材和教材,对基本法学知识做了简单概括,重点介绍与经济类其他课程相衔接的财经法律制度,涵盖了经济法所涉及的基本内容。力求既把有关实务与方法讲清、讲透,又对有关问题做一定的理论分析,使读者掌握其实质所在。  《经济法概论》适合高等院校经济类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专业知识使用,还可以作为广大实务工作者自学或进修“经济法”课程的参考用书。

本书特色

本书的主要特色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最,注意吸纳经济法发展的最成果,既注重体现有关新的要求以及当前的实践,又着眼于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兼顾现实性和前瞻性。本书反映了我国在经济法的实践、科研和教学方面的优秀理论、方法和经验等成果,力求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提供更丰富的信息量和参考价值。

第二,在基本理论方面,突出经济法应用能力的培养,以国家最公布的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实现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尽可能吸收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最成果。

第三,在实务上,围绕教材内容,精心设计了大量案例,使内容通俗易懂,便于学习者掌握经济法知识的要点。每章后面都附有与实际工作接近的复习思考题,并配有复习思考题解析的网上资源和教学课件,有利于学生课后复习巩固所学内容,便于开展启发式、探讨式教学和学习。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二节 经济仲裁
第三节 经济诉讼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公司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债券和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合同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 票据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 会计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企业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 银行业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一章 证券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相关的证券机构
复习思考题

第十二章 保险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三章 税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复习思考题

第十四章 劳动法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节选

  《经济法概论》:  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根据情况独立进行判断,并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实现代理目的。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虽然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行为直接取得利益,因此其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后果当然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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