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自强,高扬
页数:142页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6900996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该书将犯罪构成理论的模式作为整体, 通过调查问卷、个别访谈、裁判文书检索、数据分析等方式, 对其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展开研究, 分析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 指出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具有的缺陷, 提出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作者简介
陈自强,男,汉族,法学博士,中共党员,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1年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四川律师代表队队长。先后于西南石油大学石油工程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于重庆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承担省部级和外协科研项目近十项,出版专著《环境犯罪的本质及其展开》一部,合著和教材三部,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其中CSSCI期刊五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一篇。 高扬,女,2015年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先后发表学术论文五篇。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工作。
目录
第一章 若干概念及语境的阐明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词源辨析
第二节 研究前提:犯罪构成理论的共性
第三节 犯罪构成理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犯罪构成理论在国外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运用
第二节 犯罪构成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运用
第三章 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第一节 调研样本的选取
第二节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第三节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运用
第四节 对调研结果的初步分析
第四章 对调研结果的思考——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缺陷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过程存在缺陷
第二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存在缺陷
第三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存在缺陷
第四节 犯罪构成理论的评价体系存在缺陷
第五节 犯罪构成理论不能替代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
第六节 犯罪构成理论指导刑事立法的局限性
第七节 犯罪构成理论指导刑事审判的局限性
结语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实证研究》: 其次,在理论发展上,继承和发展了费尔巴哈犯罪论的行为论体系对后世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它以行为为中心构建犯罪论体系,分为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违法性及阻却事由的“客观的构成要件”和包括行为人责任能力及责任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而不论是“三阶层”理论还是“四要件”理论都将行为作为逻辑起点,都是以行为论体系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 因此,“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在其产生和发展上都具有同一性。 二、犯罪构成理论内容上的共性 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自然带有明显的人类社会属性。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对错的价值评价,什么样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都基于人类社会的认知和需要。在人类思维具有共性、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大致相同的条件下,对犯罪这一人类共有行为的认知,自然也就具有一定的共性。这些共性表现在各国刑法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又被提炼为犯罪构成理论,故而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也就具有了共性。 在“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中都包含了最基本的四个内容:一是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聋哑等生理缺陷和特定身份等;二是主体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组合,即犯罪的故意、过失和目的、动机等;三是具体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包括手段、对象、结果和因果关系等;四是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性质,包括刑法所保护的价值利益、违法性等内容。①四个方面的内容实际上与其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要件也是一致的,可见“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之间的差异无非是对这些内容的类别划分不同、考虑和认定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内容上并没有太大的分别。 这四个方面也共同反映了法律对犯罪所进行的双层次评价体系——事实判断与价值评判。一些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是因为其背离了社会的主流意识和基本的法律精神,也与统治阶级的统治需求背道而驰;而统治者通过立法将这些与违背社会主流、不利于社会稳定、危及国家统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②因此,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不仅是要从事实上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犯罪的条件,还需要从价值上评判其是否违背了社会主流、统治意志和法律精神,是否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在“三阶层”理论中,事实判断主要通过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讨论来完成。由于对行为事实、造成的结果、心理状态等内容所展开的认定已经具有固定的形式,因此一般被认为是不具有价值偏向的客观判断;但又因为其作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的犯罪的构成要件,通常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同时,也就具有了违法性。进而就要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对行为展开进一步的价值评判,看其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能够被法律精神接受的违法阻却事由,以及缺乏责任能力、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为社会和法律价值观所容忍的免责事由。“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是通过先事实判断、后价值评判的递进式顺序对犯罪进行认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