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法制宣传教育与公法研
页数:167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1621281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谁执法(主管)谁普法”系列从书:交通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主要从该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完善概括介绍,又从道路的规划与建设、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的承担及常用交通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和探讨。同时选取大量实践案例,以案释法,关注执法难点和行业热点,是一本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学习交通法律知识的实用读本。
作者简介
陈泽宪,男,汉族,1954年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作为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CLEEC)项目访问学者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法学院研修,担任过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应邀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组成员参加过刑法修订起草工作。
目录
第一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以案释法01 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从严治党
以案释法02 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三节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以案释法03 化解矛盾终究须靠法
以案释法04 权力不能越出制度的笼子
第四节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概述
以案释法05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功能
第五节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第三章 我国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依法行政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
第三节 行政行为法
以案释法06 违法行政决定被撤销
第四节 行政监督法
以案释法07 行政不作为被判败诉
第四章 我国交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交通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交通法律制度的现状
第三节 我国交通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节 车辆和驾驶人
以案释法08 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节 道路通行条件
以案释法09 擅自移动、遮挡交通指示标志违法
第三节 道路通行规定
以案释法10 特殊环境下驾驶人降低行驶速度的义务
以案释法11 禁止超车的情形
第四节 交通事故处理
以案释法12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 执法监督
以案释法13 交警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回避制度
第六节 相关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14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
以案释法1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属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16 安全驾驶与车辆安全不容忽视
第二节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以案释法17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节 执法监督
以案释法18 禁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乱收费、乱罚款
第五节 相关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19 无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
第一节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二节 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五节 相关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20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公路管理
第一节 公路规划
第二节 公路建设
第三节 公路养护
以案释法21 公路管理机构负有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的义务
第四节 路政管理
以案释法22 履带车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五节 收费公路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七节 相关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2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24 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交通行政执法与处罚
第一节 交通行政执法
第二节 交通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25 路边违规停车被罚,车主起诉交警被驳回
以案释法26 交通行政罚款不当应予退还
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节选
《交通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该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四)相关手续的办理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五)客运申请审查及客运市场供求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该条是审查客运企业、客运线路申请时需要考虑的原则和因素,同时对同一线路有多个申请人可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客运经营者及旅客的义务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七)班线客运经营与包车客运的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这里所说的“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是指客运经营者有持续、稳定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能够保持客运班车的准班、准点率,提供良好的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