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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知识读本

封面

作者:徐科琼主编

页数:232页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6901214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为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 涉及大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交往、工作、就业、创业等诸多方面, 以期让大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引导大学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目录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是什么
第二节 为什么我们需要法律
第三节 法律是如何运行的
第四节 法律与其他规范有何区别
第五节 如何理解法治

第二章 政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行政区划
第二节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 国家机构
第四节 选举制度
第五节 宪法监督

第三章 家庭生活中的法律
第一节 恋爱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父母子女
第四节 继承

第四章 学校生活中的法律
第一节 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节 大学生创业活动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节 大学生创新活动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四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章 社会生活中的法律
第一节 就业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节 劳动法相关知识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知识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知识
第五节 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
第七节 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六章 网络生活中的法律
第一节 网络侵权
第二节 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

节选

  《大学生法律知识读本》:  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和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构成了国家司法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广义的审判权在我国则不仅包括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力,而且还包括法院对法律法规进行适用性解释的权力、在当事人间进行调解的权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力,等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二者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切实地贯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身职权的宪法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一系列的具体改革举措。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了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属于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专门设立来以审理特种类型案件的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等。  人民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副庭长,同时设有审判委员会。其中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其中地方各级检察院又分为省级检察院、省级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以及县级检察院。省级和县级检察院根据工作的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等。  人民检察院是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检察委员会。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是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分院的检察长由省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县一级检察院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置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派出的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必须是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同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均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监督地方各级法院以及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属于工作监督,即指通过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而进行的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命令,不能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按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进行审判活动。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则实行双重领导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除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外,还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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