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周建文编著;张新民,张照新丛书总主编
页数:180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51621094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当前,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加快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工作步伐,让民众能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让农民尽快富起来;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用一套政策组合拳,确保在既定时间节点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等等。“法治民生系列丛书”,旨在帮助广大读者在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中,能够实际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保护好实现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丛书之一《和谐有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基础知识,包括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仲裁、经济仲裁等基本概念,劳动争议协商的方式、种类、程序,简洁明了,通俗易懂,适合大众阅读,是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要参考工具书。
本书特色
孙树志、张新民、张照新编著的《法治民生系列丛书》的最突出特点,一是全面系统。丛书基本涵盖了劳动保障和农业工作中民生方面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还介绍了相关基本知识和业务流程。二是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丛书采取问题解答式的写作方式,一问一答。问题基本都是实践中遇到的,所有解答既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又参考了地方实践经验。三是通俗易懂。作为普及性的读物,丛书力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答人们普遍关心的劳动保障和农业领域热点难点民生问题。四是适用性广。丛书的适用人群就是广大关心自己民生权益,希望保护自己权益的劳动者,特别是那些民生权益正在受到损害或曾经受到损害的劳动者。
《和谐有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为其中一册,主要描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基础知识。
目录
什么是劳动争议?
什么是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具有哪些特征?
人事争议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和一般民事纠纷有什么区别?
劳动仲裁与经济仲裁有哪些区别?
如何划分劳动争议的种类?
什么是劳动争议的范围?
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什么是个别劳动争议?
什么是集体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协调解决劳动争议重大问题的三方机制指什么?
什么是劳动争议协商?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过程?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指导权吗?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哪些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工会履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新的重大变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事业单位的聘用争议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作了哪些保护性规定?
为什么要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哪些特色?
为什么要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哪些类型?
国外如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编 协商与调解
什么是劳动争议协商?
为什么要建立劳动争议协商制度?
为什么规定劳动者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协商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协商达成一致后是否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如何处理?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
……
第三编 组织机构
第四编 一般规定
第五编 仲裁程序
第六编 劳动争议诉讼
节选
《和谐有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在仲裁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方式,叫做仲裁调解。在仲裁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仲裁员对案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断的方式,就是仲裁裁决。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方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过程?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经历了建立、中止、恢复、发展四个历程。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了劳动争议调处司。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同年10月,劳动部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因雇佣、解雇、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行劳动纪律、工作规则、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1954年劳动部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卫生等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发出指示,上述争议由单位和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处理;无法解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这两项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使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初步建立,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取得可喜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4年全国31个城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20多万件,有力地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中止。由于理论指导上的错误,人们认为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完成后,资产阶级消灭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会越来越少。而且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劳动争议也确实大量减少,如1953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588件,而1954年共受理28117件,下降率38.3%;1955年只受理17514件,相对于1954年,下降率为37.7%。于是,中央劳动部于1955年7月以后便陆续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部的劳动争议调处司,各地劳动局设立的调解处、科,以及在城市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规章也自行停止实行。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