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杨欣主编
页数:25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1620869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模拟法庭实验教程》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组织编写的系列实验教材之一。《模拟法庭实验教程》特点:一是内容全面。书中分别阐述了民事模拟法庭、刑事模拟法庭、行政模拟法庭及国际模拟法庭的相关内容,包括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全部类型。二是层次清晰。为便于教师教学及学生熟悉司法程序,《模拟法庭实验教程》清晰地列出了各诉讼阶段的程序规则及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三是以案说法。为营造真实的庭审环境,便于学生理解与接受,《模拟法庭实验教程》在编写时均以真实案例为蓝本,讲解庭审的各个环节。《模拟法庭实验教程》既可以作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教材,也可以作为相关专业学生或其他读者学习的参考用书,还可以为想熟悉法律实践程序的读者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
杨欣,女,满族,1971年生,辽宁岫岩人。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授。从事宪法、行政法教学工作近二十年,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致力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在相关领域出版专著两部,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课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课题的研究若干项。 宋艳慧,女,汉族,1979年生,黑龙江省肇东市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科研成果有《公法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权研究》(专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选评》(副主编),在《人民论坛》《领导科学》等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并参编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教材。主持国家海洋局“海上警察权制度研究”等横向课题5项,主持“工会参与权问题研究”等院级课题5项,参与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全国总工会等部级课题6项。
目录
第一节 模拟法庭的概念与功能
一、模拟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二、模拟法庭的概念
三、模拟法庭的特点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地位与功能
一、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二、模拟法庭在教学中的功能
三、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
第三节 模拟法庭庭审基本流程
一、模拟法庭的类型及主要角色
二、模拟法庭庭审的基本流程
第四节 模拟法庭教学的运行
一、模拟法庭教学的运行程序
二、模拟法庭的教学保障机制
第二章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
第一节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
导言:模拟案例的提出
一、开庭审理操作规程(一审民事案件)
二、起诉和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
四、法庭调查
五、举证
六、法庭辩论
七、最后陈述
八、调解
九、庭审记录
十、判决和裁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二、审理
第三节 民事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审查
二、审理
三、二审案件庭审提纲
四、裁判和处理
第四节 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则
二、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三、执行措施
四、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发动
二、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
第三章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一审模拟法庭
导言:模拟案例的提出
一、起诉与受理
二、开庭前的准备
……
第四章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
第五章 国际法模拟法庭
节选
《法学新课标教程 模拟法庭实验教程》: (六)被告答辩状摘要 1.被告和第三人订立锅炉试用合同,该锅炉试用效果良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得到第三人师生的认可,第三人应当支付锅炉款。 2.第三人享有合同权益,却拒绝支付被告锅炉款,是导致被告无法向原告支付锅炉款的主要原因,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锅炉款。 (七)被告代理意见摘要 被告确实应当支付锅炉款,但是被告不能支付货款的原因主要是实际受益人——第三人恶意拖欠被告锅炉款所致,应当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货款36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被告与第三人形成试用锅炉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试用时间、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2.试用期后,第三人应当购买被告提供的节能锅炉。 3.第三人明知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并且同意将锅炉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提出的电话录音证据证明,第三人也希望直接将锅炉款支付给原告。 4.第三人拒付货款是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全部货款和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人从未通知被告参加招标工作,至今没有对锅炉进行招标活动,并且锅炉试用合格,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关系后再进行招标本身也是对招标的曲解,只不过是为第三人违约寻找一个理由而已。 (八)第三人代理意见摘要 1.丰润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丰润县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 2.第三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不承担付款义务。 3.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没有达成买卖合意,仅仅是“试验使用关系”。而且合同明确约定“锅炉设备价格以学院采购招标价为准”。试用1年之后,第三人几次提出要被告参加招标,但是被告拒绝走招标手续。依据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全额拨款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锅炉必须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的程序,依照法定的招投标程序进行。被告只有参加招投标,才能构成要约,才能缔结合同,而被告一再拒绝参加招投标,买卖锅炉合同的合意没有达成,买卖合同根本不成立。 4.在2010年11月1日供暖日前夕,原告采取极端手段阻挠锅炉点火,扰乱校园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已经收取322万元供暖费的被告采取消极态度,一直不履行点火供暖义务,严重违反供暖合同约定,对第三人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和影响。第三人已经无法再使用该锅炉,被告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原告应当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第三人同意原告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同时原告应当为其极端行为向第三人道歉。 (九)第三人辩论意见摘要 1.原告是锅炉所有人,却主张由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承担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完全不能成立。 (1)原告与被告订立锅炉买卖合同,原告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进行买卖,被告迟延支付价款,原告应当向被告主张价款支付。进而言之,如果被告依然迟延支付价款,原告可以基于所有权取回该锅炉,也当然可以向占有锅炉的第三人主张取回该锅炉。这才是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规则。但是原告违背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规则。原告是锅炉的所有人,同时又向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占有人主张支付价款,显然不合法理!原告向第三人主张支付价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违背常理,完全不能成立! (2)第三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基于什么向第三人主张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义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应当向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支付义务。价款支付义务和第三人没有任何关系。 (3)更为严重的是,原告滥用锅炉所有权,在2010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采取极端手段,通过乘人之危的方式,要挟第三人,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极其重大的损失(具体事实见已提交法庭的第三人代理意见)。原告应当为其极端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这里要强调的是:试用新型供暖锅炉设备协议(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3)不只是提供洗浴水锅炉,也包括供暖锅炉。该试用锅炉协议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是本案重要的证据材料。它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关于该锅炉是试用关系。该锅炉的买卖必须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 (5)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取证程序非法,该录音资料具有非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