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董雷,张虹,陈翰丹,黄孟苏,李超
页数:224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30815431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模拟法庭实验教材》共分为七章,章模拟法庭概述,主要介绍了模拟法庭的概念、模拟法庭应具备的条件及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环节;第二章至七章分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一审、二审进行了介绍,包括各类案件的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示范案例及庭审操作示范、相关法律文书写作及卷宗整理等内容,为方便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第二、四、五、六章增加了实验案例供大家选择使用;附录收录了部分与法庭审判活动密切相关的规定、规范,以方便大家查阅。
本实验教材可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使用,也可供其他学习者及研究人员参考。本实验教材通过对法庭审判活动的介绍及模拟,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提升案例分析能力、熟悉法庭审判的完整过程、学习法庭审判活动中法官和检察官及律师的庭审技能、锻炼庭审中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常用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了解案件结案后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卷宗归档要求、养成良好的庭审礼仪等。
目录
第一节 模拟法庭的概念
第二节 模拟法庭的条件
第三节 模拟法庭的环节
第二章 刑事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节 示范案例及庭审操作示范
第三节 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整理
第四节 实验案例
第三章 刑事二审程序
第一节 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节 示范案例及庭审操作示范
第三节 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整理
第四章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节 示范案例及庭审操作示范
第三节 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整理
第四节 实验案例
第五章 民事二审程序
第一节 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节 示范案例及庭审操作示范
第三节 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整理
第四节 实验案例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节 示范案例及庭审操作示范
第三节 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整理
第四节 实验案例
第七章 行政二审程序
第一节 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节 示范案例及庭审操作示范
第三节 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整理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法官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节选
《模拟法庭实验教材》: (3)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被告人发问后,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有疑问的,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1)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和检查笔录等。 (2)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3)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展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准备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②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③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④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质证。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6)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意见,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人说明鉴定意见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意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7)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让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8)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9)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人民法院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发现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10)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