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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上市财务问题答疑与案例应用

封面

作者:陈涣波 著

页数:50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5

ISBN:978752164848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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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共有14章,分为两大专题。专题一是收入五步法,共7章;专题二是特定交易,亦有7章。每一章是一个IPO企业上市常见的财务问题,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针对本章的话题展开讨论、总结要点、答疑解惑、论证对策,并附加常见的问询问题;第二部分是精选的案例加点评。本书收录了约200个案例,每个案例都是精心挑选的,案例之间各有侧重点。笔者在每个案例评析中划出重点,并穿插点评。本书的亮点是正文突出重点,答疑解惑,不拖泥带水。更重要的是,所有甄选的案例都会标出重点,并在文中穿插案例应用分析,方便读者阅读理解。

作者简介

陈涣波,网名“投行智多星”,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保荐代表人、中级经济师、中级会计师,拥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广东潮州人,暨南大学经济学硕士,现在就职于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有多年的金融从业经验。

著有IPO疑难点系列丛书:《IPO问询疑难点论证及案例剖析》《破解IPO:疑难点剖析与案例点评》。

相关资料

二、如何判断履约义务
单一合同提供多项服务,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本质上是合同拆分。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通常包含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当然也包括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的约定,即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会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隐含承诺。因此,企业在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应当将明确、隐含承诺都考虑在内。
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可分为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与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两种情形。
(一)情形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判断向客户承诺转让的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能够明确区分,以及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面是否能够明确区分。
1.可明确区分
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必要条件是“可明确区分”,若商品或服务本身不能够明确区分,则可直接判断不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在评估某项商品是否能够明确区分时,应当基于该商品自身的特征,而与客户可能使用该商品的方式无关。因此,无须考虑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阻止客户从其他来源取得相关资源的限制性条款。换而言之,不用考虑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满足特定客户需求,只要该商品本身能够带来价值即意味着可明确区分。

二、如何判断履约义务

单一合同提供多项服务,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本质上是合同拆分。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通常包含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当然也包括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的约定,即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会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隐含承诺。因此,企业在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应当将明确、隐含承诺都考虑在内。

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可分为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与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两种情形。

(一)情形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判断向客户承诺转让的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能够明确区分,以及商品或服务在合同层面是否能够明确区分。

1.可明确区分

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必要条件是“可明确区分”,若商品或服务本身不能够明确区分,则可直接判断不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在评估某项商品是否能够明确区分时,应当基于该商品自身的特征,而与客户可能使用该商品的方式无关。因此,无须考虑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阻止客户从其他来源取得相关资源的限制性条款。换而言之,不用考虑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满足特定客户需求,只要该商品本身能够带来价值即意味着可明确区分。

针对上文“可明确区分”中的第一个条件,当企业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由客户使用、消耗或按大于残值的金额出售,或者以产生其他经济利益的方式持有商品时,表明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获益。如果只有把具有不同物理使用性能的标的物加以有机整合,对客户才有使用价值,则应当将组合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服务能单独计价、购买,只是判断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辅助标准,并非充分条件,关键看是否可明确区分,请参考案例“1-2 三维天地 2021-12”“1-8 英方软件 2022-03”“1-10 博大科工 2022-03”“1-11 联软科技 2021-11”“1-12 合合信息 2022-03”“1-13 美智光电 2021-12”“1-14 森泰股份 2022-02”“1-21 浩辰软件 2022-03”。

2.不可单独区分

……

本书特色

要点鲜明突出: “标出重点内容 穿插分析”形式,双色印刷,提升阅读效率

内容全面详实: 围绕收入“五步法”和特定交易,明晰法律规范,提炼审核规则

案例丰富新颖: 精选100余个典型案例,梳理企业上市财务疑难点,高效指导实践

目录

专题一 收入“五步法”

第1章 单项履约义务

第1节 合同合并

第2节 质量保证服务

第3节 研发服务合同中排他条款

……

第2章 可变对价

第1节 附最低转售价担保

第2节 暂定价格

第3节 销售返利

……

第3章 合同变更

第4章 应付客户对价

第5章 重大融资成分

第6章 收入确认

……

专题二 特定交易

第8章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第9章 净额法

第1节 委托加工业务

第2节 一揽子交易

第3节 转售

……

第10章 额外购买选择权

……

第11章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第12章 售后回购

第13章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第14章 无须退回的初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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