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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刑法典

封面

作者:陈志军译

页数:186页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

ISBN:978756530061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作者简介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校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主要学术成果《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独译《菲律宾刑法典》、《保加利亚刑法典》、《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匈牙利刑法典》、《波兰刑法典》、《冰岛刑法典》、《土耳其刑法典》、《巴西刑法典》、《古巴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参编《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相关资料

(2)行为地。希腊刑法典第16条规定:“行为地,是指行为人实施全部或者部分的犯罪作为或者不作为之地,或者结果发生之地,在未遂的情况下,包括行为人意图导致结果之地。”9.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年龄。希腊刑法典第127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已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情节和其整体的人格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有必要通过刑罚矫正来预防其实施新的犯罪的,可以判决将其禁闭于青少年专门羁押机构。”第126条第2款规定:“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只应当适用教育处分或者治疗处分。”可见,希腊刑法典确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3周岁。(2)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希腊刑法典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两种类型。希腊刑法典第34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时因为精神病或者意识障碍,而不具有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质或者根据对行为违法性质的认识而行为之能力的,其所实施的行为不能归责于行为人。”第36条第1款规定:“对因为第34条所指的精神状况责任能力没有完全丧失但被重大减弱的人,如果应当被归责的,按照第83条规定的减轻的刑罚处罚。”(3)聋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希腊刑法典将聋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两种类型。第33条第l款规定:“如果聋哑人不具有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质或者根据对行为违法性质的认识而行为之必需的精神能力的,不可归责。”第2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所指的适用条件的聋哑人,按照第83条规定的减轻的刑罚处罚。”

本书特色

《希腊刑法典》: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

目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 刑法Ⅰ.刑法的时间效力Ⅱ.刑法的地域效力Ⅲ.本法典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与术语解释第二章 犯罪Ⅰ.一般规定Ⅱ.行为的违法性Ⅲ.行为的归责Ⅳ.应当归责的减轻责任能力的罪犯第三章 未遂与共犯Ⅰ.未遂Ⅱ.共犯第四章 刑罚、保安处分与赔偿Ⅰ.主刑Ⅱ.从刑Ⅲ.保安处分Ⅳ.赔偿第五章 刑罚的裁量Ⅰ.一般规定Ⅱ.累犯与惯犯Ⅲ.并合罪第六章 缓刑与假释Ⅰ.缓刑Ⅱ.假释第七章 刑罚消灭事由Ⅰ.时效Ⅱ.放弃告诉第八章 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侵害宪法罪第二章 叛国罪第三章 危害外国国家罪第四章 危害自由行使政治权利罪Ⅰ.危害政治机关和政府罪Ⅱ.选举犯罪第五章 侵害国家权威罪第六章 危害公共秩序罪第七章 损害宗教安宁罪第八章 有关兵役和征兵条件的犯罪第九章 妨害货币罪第十章 危害文书罪第十一章 妨害司法管理罪第十二章 公务犯罪第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电话通信和公用设施罪第十五章 危害生命罪第十六章 伤害罪第十七章 决斗罪第十八章 侵害人身自由罪第十九章 侵害性自由罪与性剥削罪第二十章 妨害婚姻与家庭罪第二十一章 侵害名誉罪第二十二章 侵害秘密罪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四章 侵犯财产权利罪第二十五章 乞讨罪与流浪罪第二十六章 违警罪Ⅰ.一般规定Ⅱ.具体的违警罪第二十七章 最后条款第三编 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节选

《希腊刑法典》内容简介:希腊现行刑法黄颁布于1950年8月17日,迄今为止进行了数十次修正,最新的一次是2009年7月10日第3772/2009号法案所进行的修正。希腊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总则部分包括8章,分则部分包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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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Title:《希腊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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