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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刑法典

封面

作者:陈志军译

页数:19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81139088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匈牙利现行刑法典制定于1978年,历经多次修正。匈牙利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以下九章:刑法和适用范围;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刑罚与处分措施;刑罚的适用;前科消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关于军人的规定;解释性规定。分则包括以下十章:危害国家罪;反人类罪;侵害人身罪;违反交通规章罪;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危害国家管理、司法管理与公职廉洁罪;危害治安罪;破坏经济罪;侵犯财产罪;违反军事防卫义务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作者简介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朦朦胧胧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 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菲律宾刑法典》(独译)、《保加利亚刑法典》(独译);参编《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政法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目录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
 第一节 犯罪行为
 第二节 未遂和预备
 第三节 犯罪行为人
 第三章 刑事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节 刑事追诉阻却事由
 第二节 刑事责任消灭事由
 第四章 刑罚与处分措施
 第一节 刑罚
 第二节 处分措施
 第五章 刑罚的适用
 第六章 前科消灭
 第七章 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八章 关于军人的规定
 第九章 解释性规定
分则
 第十章 危害国家罪
 第十一章 反人类罪
  第一节 危害和平罪
  第二节 战争罪
 第十二章 侵害人身罪
  第一节 侵害生命、身体、健康罪
  第二节 妨害医疗程序、医学研究秩序与有关医疗程序的自主权利罪
  第三节 侵害自由与人格尊严罪
 第十三章 违反交通规章罪
 第十四章 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
  第一节 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罪
  第二节 违反性道德罪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管理、司法管理与公职廉洁罪
  第一节 破坏选举、公民投票与公民创制罪一
  第二节 违警罪
  第三节 侵害国家秘密与服役秘密罪
  第四节 公职犯罪
  第五节 侵害公务人员罪
  第六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七节 危害公共职务廉洁罪
  第八节 危害国际职务廉洁罪
 第十六章 危害治安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宁罪
  第三节 危害公共信用罪
  第四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十七章 破坏经济罪
  ……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违反军事防卫义务罪
第二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节选

nbsp;   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为顺应
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潮流,在坚定不移地
推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的同时,中国政府尤
为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与发展。随着立法
日益健全,司法不断完善,法学欣欣向荣,国
家和社会已经步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从而有力
地维护和推动了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
会全方位的发展与进步。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
的历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系统必将发挥日益重
要的作用。这一系统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法学理
论的引导和推动。因此,进一步重视法学研究,
尤其是外向型、国际型法学研究,无疑具有长
远的战略意义,刑法学领域亦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以下
简称研究院)是北京师范大学重点建设的专门
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并
且目前系惟一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
新型学术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院
立足本国国情,在大力发展中国刑事法学研究
的同时,专设国际刑法研究院,关注国际刑法
学基础理论建设,并注重对当前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中热点、
难点问题的研究。研究院国际刑法学方面的研究力量,以本单位
的教师和博士生为基本队伍,同时聘任、定向联系国内外一些著
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知名刑事法及国际法专家学者、国际刑事审
判机构的法官、联合国暨国际学术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研究院
的学术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刑法的基础理论、国际犯罪、国
际刑事审判、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等。研究院力图通过课题
研究、学术研讨活动以及同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的学术
交流与合作研究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努力促进与繁荣我国外
向型和国际型刑事法学研究,以适应国家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刑事
法制建设的需要。
    “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是以开拓和繁荣外向型、国际型刑事
法学研究为主旨的一种学术载体形式,与研究院的“京师刑事法
文库”分工不同、相辅相成。本“文库”在广义上理解国际刑事
法,拟出版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国际刑法、比较刑法、外国刑法等
方面的科研成果,可以是专题研究、综合研究,可以是国外、境
外法典、著作的译作或介述研究之作,还可以是国内外专家学者
的合作研究项目。其中,研究性著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译
著、介述书籍和工具书、资料书等当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古人云:“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子垒土;千里
之行,始于足下。”聚沙成塔,集腋成裘。我们希望能通过以文库
形式的逐步积累,为我国国际刑法学和其他外向型刑法学的发展
脚踏实地地做一点事,为法治之昌盛和社会之进步,作出应有的
贡献。
    是为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院长赵秉志谨识
    2006年6月
前言
    匈牙利位于欧洲中部,东邻罗马尼亚、乌克兰,南接斯洛文
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和黑山,西与奥地利为邻,北同斯洛
伐克接壤,多瑙河及其支流蒂萨河纵贯全境。匈牙利国家的形成
起源于东方游牧民族——马扎尔游牧部落,公元9世纪时他们从
乌拉尔山西麓和伏尔加河湾一带向西迁徙,公元896年在多瑙河
盆地定居下来。公元1000年,圣·伊斯特万建立封建国家,成为
匈牙利第一位国王。15世纪下半叶马加什国王统治时期是匈牙利
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1526年奥斯曼土耳其入侵,封建国家解
体。1699年开始全境由哈布斯堡王朝统治。1848年爆发了科苏
特领导的自由革命斗争。1849年4月匈牙利国会通过独立宣言,
建立匈牙利共和国,但不久被奥地利和沙俄军队所扼杀。1867年
签订的奥匈协定宣布成立奥匈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
解体。1918年11月匈牙利宣布成立第二个资产阶级共和国。
1919年3月21日匈牙利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同年8月被帝国主
义干涉者联合武装进攻所颠覆,恢复了君主立宪政体,开始了霍
尔蒂的法西斯统治。1945年4月苏联红军在匈牙利人民配合下解
放了匈全境,1946年2月宣布废除帝制成立匈牙利共和国,1949
年8月20日成立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并颁布新宪法。1956年10月
爆发“匈牙利事件”。1989年东欧剧变,匈牙利的政治体制也发
生了重大变化,1989年10月,匈牙利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对
宪法作了重大的原则修改,决定取消作为集体国家元首的共和国
主席团,实行总统制,确立多党议会民主制和市场经济,在国家
机构中体现分权原则,决定将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改称匈牙利共和
国。2004年5月1日,匈牙利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
    匈牙利较早就进行了近代意义上的刑事法立法活动,于1878
年就颁布了该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刑法典,一直施行到第二次世界
大战结束,在此期间未作大的修改。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曾经颁布过两部刑法典,第一部是1961年刑法典(以1961年第
5号法案颁布),第二部是1978年刑法典(以1978年第4号法案
颁布)。1978年刑法典经过多次修正,至今仍被匈牙利共和国沿
用,2005年进行了最近的一次修正。修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2个
方面:一是按照《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二是按照
建立宪政国家的要求进行的修改。现行的匈牙利刑法典的主要内
容有:
    1.刑法典的体系
    匈牙利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包括以下九章:
第一章“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人”、
第三章“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第四章“刑罚与处分措施”、第五
章“刑罚的适用”、第六章“前科消灭”、第七章“关于未成年
人的规定”、第八章“关于军人的规定”、第九章“解释性规
定”。分则包括以下十一章:第十章“危害国家罪”、第十一章
“反人类罪”、第十二章“侵害人身罪”、第十三章“违反交通规
章罪”、第十四章“危害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性道德罪”、第
十五章“危害国家管理、司法管理与公职廉洁罪”、第十六章
“危害治安罪”、第十七章“破坏经济罪”、第十八章“侵犯财产
罪”、第十九章“违反军事防卫义务罪”、第二十章“军人违反职
责罪”。
 2.刑法典的地域效力
  匈牙利刑法典采取以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为原则,以有限的
保护管辖和有限的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权体制。需要指出
的是,匈牙利刑法典在采取属地管辖之外,还采取完全的属人管
辖。匈牙利刑法典第3条规定:“匈牙利刑法适用于在匈牙利境
内实施的犯罪,也适用于匈牙利公民在境外实施的被匈牙利法律
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3.外国刑事判决效力的承认
  匈牙利刑法典原则上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匈牙利刑法
典第6条第l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外国法院所作裁判与匈
牙利法院所作裁判具有相同的效力:a)该外国法院所进行的刑
事诉讼活动,是基于匈牙利当局提出的指控或者刑事诉讼移转而
进行的;b)在该外国法院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行为人
所指控的行为依据匈牙利法律和该国的法律都应当追究刑事责
任,而且在境外所进行的诉讼程序、所作出的判决、执行判决的
手段符合匈牙利法律的规定。”但该条其他条款也对之做出了相
应的限制性规定。
  4.刑法典的溯及力
  匈牙利刑法典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匈牙利刑法典第2条规
定:“对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其实施之时施行的法律进行裁判。
如果该行为按照裁判时施行的新刑法不再构成犯罪或者处罚较轻
的,应当适用新的刑法;在其他情况下,新的刑法没有溯及力。”
  5.犯罪的概念
  匈牙利刑法典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匈牙利刑法典第10条第1
款规定:“犯罪行为,是指故意地——或者在法律也处罚此类过
失行为的情况下过失地——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规定应
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该条第2款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
应当是侵害或者威胁国家、匈牙利共和国的社会经济秩序、人身
或者公民权利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见,匈牙利刑法典
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属于混合概念,与中国刑法类似。
  6.责任主义原则
  匈牙利刑法典第10条第1款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明确地宣示
了责任主义原则,即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才可
能构成犯罪。第13条、第14条还分别规定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
失的定义,第15条明确了不处罚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原则。
  7.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匈牙利刑法典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3个
阶段:不满14周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阶段;已满14周岁不
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总则专章对这一年龄
段的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作出了有别于成年人的轻缓规定;已满
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阶段。(2)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
力。匈牙利刑法典第24条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
不负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的能力两种情形。但第25条规定
了应负刑事责任的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陷
入醉态或者精神麻痹状态,在此状态下实施行为的,不能适用第
24条的规定。”   
  8.刑事责任阻却事由
  匈牙利刑法典把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分为以下两大类:(1)刑
事追诉阻却事由。具体包括以下9类:未成年;精神病;强制和
胁迫;错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非常轻微;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没有提起自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2)刑事责任消灭
事由。具体包括以下5类:行为人死亡;时效;赦免;行为已
经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变得非常轻微;法律规定的其他
事由。
9.犯罪未完成形态
  匈牙利刑法典规定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两种犯罪未完成形
态。(1)犯罪预备。匈牙利刑法典第18条第l款规定:“行为人
为犯罪的实行准备所需要的条件或者为之提供便利,或者为实行
犯罪发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承诺,或者就共同实行犯罪达成合
意的,如果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应以犯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以犯罪预备追
究刑事责任:a)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基于自愿放弃着手的;b)
为了阻止犯罪的着手实行而撤回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或者竭
力使其他参与人放弃犯罪的着手,而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未着手
犯罪实行行为的;c)向有权机关报告将实行的犯罪的。”可见,
匈牙利对犯罪预备的处罚以分则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为限。而且不
处罚犯罪预备中止。(2)犯罪未遂。匈牙利刑法典第16条规定:
“行为人着手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但未完成犯罪的,应以犯罪
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第17条规定:“对犯罪未遂适用犯罪既遂
的刑罚条款。”“如果犯罪未遂是针对不可能的对象或者使用不可
能的工具实施的,可以无限制地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尚未完成之前基于自愿放弃完成犯罪,
或者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其发生的,不应作为犯
罪未遂处罚。”可见,匈牙利在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上,区分能
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对前者按照既遂犯的刑罚予以同等处罚,
对于后者则规定可以无限制地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此
外,匈牙利刑法典也不处罚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3)对因为中
止而形成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不予处罚之例外。①前述情形下,

第十六章危害治安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造公共危险罪
  第259条
  1.任何人以制造洪水或者以爆炸物、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
物质、能源或者放火引发破坏性后果的手段制造公共危险,或者
阻碍对公共危险的预防或者对其危害后果的减轻的,构成重罪,
处2至8年监禁。
    2.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至10年
监禁:
  a)作为犯罪共谋的一部分的;
  b)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或者比之更高的。
  3.如果公共危险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后果的,处5至15年
监禁或者终身监禁。
  4.任何人过失地造成公共危险的,构成轻罪,处3年以下
监禁;如果该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比之更
高的,处2年以下监禁;如果该过失行为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后
果的,处2至8年监禁。
    5.任何人实施制造公共危险罪的预备行为的,构成重罪,
处3年以下监禁。
  6.行为人在其制造的公共危险造成任何破坏后果之前,主
动消除该公共危险的,可以给予不受限制的减轻处罚。
妨碍公共设施发挥功能罪
  第260条
  1.任何人以破坏设备、电缆或者其他任何方法,严重地妨
碍公共设施发挥职能的,构成重罪,处5年以下监禁。
    2.如果犯罪行为是作为犯罪共谋的一部分而实施的,处2
至8年监禁;如果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比
之更多的,处5至15年监禁。
    3.任何人过失地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轻罪,处3
年以下监禁;如果该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比之更多的,处5年以下监禁。
    4.本条所称的“公共设施”,是指公用事业设施、公共交通
设施、电信设施,还包括生产作战物资、能源或者生产基本原料
的工厂。
    恐怖主义行为罪
    第261条
    1.任何人出于下列目的,针对他人实施第9款规定的暴力
犯罪行为,或者实施危害公众或者具有使用枪支情节的犯罪——
    a)强迫某一政府机构、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做某事、不
做某事或者赞同做某事;
    b)恐吓一般公众;
    c)阴谋改变或者扰乱其他国家的宪法秩序、经济秩序、社
会秩序或者扰乱某一国际组织的运作,构成重罪,处10至15年
监禁或者终身监禁。
    2.任何人出于第1款a项规定的目的强制占有数额较大的财
产或者物品,向政府机构或者非政府组织提出要求,以满足要求
作为避免损害、破坏所涉财产、物品或者归还所涉财产、物品的
交换条件的,应当根据第1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同时具备下列情节的,可以对行为人给予不受限制的减
轻处罚:
    a)在发生任何严重后果之前放弃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
罪行为的实施;
    b)向有权机关供认其行为,并配合有权机关防止或者减轻
犯罪行为的后果、抓捕其他共犯人或者阻止其他犯罪行为的。
  4.任何人阴谋实施第l款或者第2款规定的犯罪,或者实施
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预备行为的,构成重罪,处5至10
年监禁。
  5.任何人在恐怖组织中煽动、建议、邀约、参与、协力实
施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或者以提供意图用于这些活
动的工具、为支持这些活动提供或者筹集资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支
持恐怖组织的手段参与帮助、教唆这些犯罪行为的,构成重罪,
处5至15年监禁。
    6.如果第5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在有权机关知悉
其行为之前向有权机关供认其行为,并揭露该犯罪行为的具体情
节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7.任何人威胁实施第l款或者第2款规定的犯罪的,构成重
罪,处2至8年监禁。
    8.掌握有关恐怖主义行为的可靠情报的任何人,未及时地
向有权机关报告的,构成重罪,处3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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