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德)多伊普勒著
页数:157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
ISBN:978750084509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向中国读者展现了德国劳动关系及相关劳动法内容的基本情况,首先描述了德国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之后介绍了立法和司法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要作用,接着详尽阐述了通过签订劳资协议维护雇员权益的基本情况、德国工会和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作用,最后还勾勒了国家在
作者简介
沃尔夫冈·多伊普勒教授是德国劳动关系领域和劳动法学界一位有影响的知名专家,不来梅大学德国和欧洲劳动法、民法及经济法教授,不来梅州银行监事会成员。担任过法国巴黎大学、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上海同济大学等客座教授和顾问。2005-2007年参与协助中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出版过众多劳动法及民法方面的书籍并对私有化评估方面的问题有专门的论述。
相关资料
雇员与雇主之间并非是平等的关系。为了能够适当生活,每个人都需要一份工作。一个求职者只有在能够比较容易地与另一雇主签订类似的或更好的工作合同的时候,他才能在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一般来说,只有训练有素而又短缺的劳动力,即只在他们数量十分有限的限度内,才会出现这种情况。雇员通常必须接受雇主提出的条件。因此,在德国,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使用表格,雇主则将这类表格作为所有的(或几乎是所有的)劳动合同的依据。在通常情况下,雇主可以自由选择雇佣雇员。在德国,100人或200人竞聘一个工作岗位,现在已是司空见惯。在时间方面,雇主比雇员要自由得多。如果现在不招聘,而是在三个月之后才招聘,雇主通常不会陷入困境。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雇主感兴趣的是尽可能廉价地生产和降低工资成本。与其竞争者相比,如果雇主在谈判过程中过于大方,有时也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但丰厚的薪酬却能使雇员特别忠诚和投入。酬在经济上完全有可能是有意义的。但雇主可以自由地决定这一点没有多大的研究意义。即使在雇佣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也并非是平等的关系。作为个体的雇员一旦进人一个组织,面临的将是雇主对这个组织早已制定好的符合雇主利益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雇员的工作时间、具体的职责、与其他人的合作等问题。每个雇员都应服从雇主的命令,因此,雇佣关系也曾被称做“统治关系”。就此而言,这种雇佣关系不同于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关系,在这两种合同中,没有人需要听从他人的命令。如果听任劳动市场自由发展,将会对雇员产生严重的后果。因为他们不仅要听从雇主的驱使,而且大多数雇员还得接受越来越糟糕的工作条件。与商品和服务市场的提供者不同的是,雇员不能要求“缩小”供应,或者由于效益较低而暂时不以任何形式供应其劳动力。为了生存需用收人,他们被迫在低工资的情况下增加自己的供应(比如不断地加班),以保障自己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这一现象被经济学家们称之为“竞争悖论”。(第一次)工业革命时代雇员的状况为此提供了翔实的例证。现在,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也还存在着类似的情况。人们一致认为,必须采取下述的两种相辅相成的途径来消除这些弊端:第一种途径是国家干预,特别是以立法的形式来进行国家干预。通过立法规定薪酬和工作条件的最低限度,劳动合同不得低于这一最低限度。第二种途径是被允许的“自救”。这就是说,雇员有权采取共同的行动来改善薪酬和工作条件。罢工是历史上雇
本书特色
《德国雇员权益的维护》: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北京办公室委托项目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尚处于工业化进程和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的经济社会而言,劳动关系的协调以及企业对劳动力的雇佣不应放任自流。
目录
节选
《德国雇员权益的维护》内容简介: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在中国,早在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伊始,艾伯特基金会就和中国有关机构建立了联系并进行合作。之后又分别于1985和1987年在上海和北京成立了办公室。在北京和上海的协议合作伙伴分别是中国国际交流协会(CAFIU)和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SIIS)。艾伯特基金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之间的合作始于1983年。德国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属下的智库——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共同举办研讨会和进行的交流活动主要涉及有关劳动法、企业利益代表、集体谈判实践、工会在全球化中的作用等。德国工会联合会及它的下属分工会(主要是五金工会和矿山一化工一能源工会)依靠其在中国的委托机构一一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的协助,始终同中方合作伙伴保持联系。艾伯特基金会通过与中国各领域伙伴充满信任的合作,深化中德、中欧的互利关系和强化一个和平、公正的国际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