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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通义

封面

作者:杨立新

页数:470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10022036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人格权法通义》包括绪论和本论。绪论阐述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点,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人格权编与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的关系,以及《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编的重大意义。本论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体例展开,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人格权两部分,根据人格权法的理论体系、制度原理、近期新研究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对人格权编的规定逐章、逐条进行说明。本书作者全程参与《民法典》立法编纂过程,了解人格权立法情况,对人格权法的研究历时三十余年,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有独到见解。本书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的依据和立法的背景说明,闸释准确,说明具体,深入浅出,具有很强的理论说服力,既可作为法律专业学习人格权法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研究和适用人格权法的参考书,还可作为普通读者维护自己人格权的指导书。

作者简介

  杨立新,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祖籍山东省蓬莱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  曾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侵权责任编的主要立法参与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继承编主要负责人。著有民法专著、教材及其他读物百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余篇。

本书特色

杨立新教授逐条阐释《民法典》人格权编。
在《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人格权。它不仅种类众多、内容丰富,而且关乎每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每一个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关乎每一个人的人格完整,关乎每一个人在民法领域中的地位和资格。人格权法,即《民法典》人格权编,就是告诉每一个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自己享有的人格权包含哪些内容,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保护。人格权法是《民法典》给人民的法律武器,让每一个民事主体掌握人格权法的内容,用人格权法保护好自己的人格权,使人人堂堂正正地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好自己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虽然人格权法条文不多,但是理论蕴涵却十分丰富。杨立新教授对人格权法研究有四十年的积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出台,更需要对人格权编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使它真正成为被人们掌握,维护自己人格权的法律武器。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一、人格权的界定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格权的权能
(三)人格权的分类
(四)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二、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
(一)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二)公法人格权向私法人格权的转变
第二节 人格权的客体
一、人格
(一)人格概念的沿革
(二)人格概念的涵义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
二、人格利益
(一)人格利益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利益的类型
(三)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
三、人格利益准共有
(一)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概念
(二)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法律特征
(三)人格利益准共有的范围
(四)对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二章 人格权法
第一节 人格权法概述
一、人格权法的界定
(一)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二、人格权法与其他民法部门法的关系
(一)人格权法与《民法典》总则编
(二)人格权法与侵权法
(三)人格权法与身份权法
(四)人格权法与物权法、合同法
第二节 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一)物质性人格权的立法
(二)精神性人格权的立法
(三)国外人格权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中国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人格权立法
(二)中国近现代的人格权立法
三、我国当代类法典化民法的人格权法立法
(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
(二)我国司法对人格权法的发展
……

本论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节选

  《人格权法通义/民法典研究丛书》:  2.人格利益准共有的类型  人格利益准共有的类型也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现实生活中,共同共有的人格利益准共有是基本类型,而按份共有的准共有关系不是典型形态。  (1)共同共有的人格利益准共有。相关隐私、集体照相、家庭名誉、合伙信用和“两户”信用的共有关系,都是共同共有关系,所有的共有人对共有的人格利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荣誉利益的准共有中,也存在共同共有关系。  (2)按份共有的人格利益准共有。荣誉利益存在按份共有关系。一方面,在授予的荣誉称号中,本身就存在按份共有的形式。例如,对集体写作,各个著作人写作部分划分清楚的,对著作权是按份共有的,如果该著作获得荣誉,荣誉利益也应当按份共有,其中包括的财产利益,例如奖金、奖品等,存在按份共有关系。行使权利应当共同行使,分割荣誉财产利益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按照确定的份额决定各自所得的利益。  3.人格利益准共有的基本规则  (1)共同支配权。共同支配权是指人格利益准共有的当事人共同享有、共同支配准共有的人格利益。对于准共有的人格利益,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共同享有,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当事人在支配准共有的人格利益时,应当实行协商一致原则,即在原则上,人格利益准共有的关系人对该人格利益的支配应当一致同意,方能行使对准共有的人格利益行使支配权。人格利益准共有是各个人格权人对自己的那一份共有利益享有的支配权。对于准共有的人格利益的支配,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支配,保障任何与该项准共有的人格利益有关联的当事人的人格利益不受其他相关人支配该人格利益的行为的侵害。  (2)保护注意义务。保护注意义务是指人格利益准共有的当事人为保护其他相关当事人负有的注意义务。在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内部,确立当事人一方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的注意义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履行这一保护注意义务,应当以最高的注意程度——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谨慎行事。其判断标准是客观标准,即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之一,在支配准共有的人格利益时,只要对于其他当事人的相关人格利益有所侵害,即为违反该义务,构成对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侵害。  (3)承诺权。承诺权是指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对共有人格利益承诺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得单独支配的权利。其他相关当事人单独支配共有的人格利益,应当征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凡是涉及实施支配自己的人格利益如相关隐私、集体照相、共同荣誉、家庭名誉、合伙信用和“两户”信用等人格利益的法律行为时,行为人必须征求其他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的同意,以取得对准共有的人格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未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而实施这样的行为,为违反对其他当事人的保护注意义务。违反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内部的保护注意义务,造成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损害的,都构成侵权。在涉及支配死者人格利益时,如果该项人格利益为准共有关系,亦应当征得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近亲属)的同意。其他相关当事人支配该人格利益,也应当注意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不得非法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被非法支配,未经死者的保护人即近亲属的同意,造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作为保护人,有权出面进行保护,提出追究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  (4)拒绝权。拒绝权是指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有权拒绝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准共有的人格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该拒绝权一经行使即生效力。如果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当事人明确表示行使该权利,其他相关当事人就不得支配该项人格利益。如果对涉及自己的人格利益部分进行支配,也必须隐去相关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只能支配涉及自己而不涉及他人的人格利益,否则构成侵权。  (5)财产共有权。准共有的人格利益包含财产利益的,其对财产利益的支配,应当严格按照共有的规则进行。因为这时的财产权的准共有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财产共有。首先,对财产利益的支配,属于共同共有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的规则处理,属于按份共有的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其次,分割共有的财产利益的,应当按照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则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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