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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学习与应用

封面

作者:孙东东

页数:21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2162722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医师法》,采用与《执业医师法》比较的方式,系统梳理了《医师法》在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医师注册、医师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医师保障措施以及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立法变化。全书在原《执业医师法》的基础上,就《执业医师法》实施过程中显现出的立法问题、社会发展变化对原有规范的挑战、此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积累的好经验,以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轴,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本书用医务人员能够接受的语言,化繁为简,不讲空洞的大道理,注重解读法律条文制定的渊源和背景,让医务人员从被动的被说教转变为主动地学习应用。

作者简介

孙东东,男,1959年12月20日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 主要研究成果: 1. 著作类:《卫生法学》(第二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年2月;《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务》(主编之一)(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问题调研文集》(主编文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年9月版;《医疗告知手册》(修订版)(主编著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4月版。 2. 论文类:《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医疗与强制医疗概念之厘清》(与曾德荣合作),《证据科学》2014年第22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难题及审判对策》(与张鹏 合著),《证据科学》2011年第19卷(第3期);《“被精神病”相关问题的法学思考》,《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2年第2期;《建立民间救援组织机制》,《北京观察》2012年第8期;《精神障碍者的依法诊疗与权利保护》,《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3年第5期;《自知力缺损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学理论与实务》,《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3年第8期;《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及其相关问题》,《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3年第11期。

本书特色

全面解读医师法条文,帮助读者学习、应用医师法新规定
解读《医师法》条文
比较《医师法》与《执业医师法》新变化
附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历史沿革 / 002

第二节 《执业医师法》存在的主要不足 / 005

一、《执业医师法》法律名称中“执业”二字使用不当 / 005

二、医师执业管理规定滞后 / 006

三、医师教育培养制度不够健全 / 006

四、医师职责和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 007

五、缺乏具体可行的医师执业保障措施 / 007

第三节 《医师法》立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 008

第二章 总则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立法目的和宗旨的立法变化 / 010

第二节 职业精神与执业法律保护 / 013

第三节 医师节、表彰、奖励及政府职责的立法变化 / 014

第四节 职称和岗位聘任制度的立法变化 / 016

第五节 医师协会的立法变化 / 019

第三章 考试和注册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考试的立法变化 / 024

一、报考条件的变化 / 025

二、确认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者中医医师资格的变化 / 028

第二节 注册的立法变化 / 030

一、注册执业类别、范围的新规 / 031

二、多地点执业的新规 / 032

三、不予注册情形的变化 / 034

四、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变化 / 036

五、新增无须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的规定 / 037

六、重新注册规定的变化 / 037

七、中医师个体行医的特别新规 / 038

第四章 执业规则的立法变化(上)

第一节 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立法变化 / 043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权利的立法变化 / 043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的立法变化 / 044

第二节 亲自实施诊疗行为义务的立法变化 / 049

一、病历规范 / 049

二、禁止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新规 / 051

第三节 说明义务的立法变化 / 053

一、知情同意权与说明义务 / 053

二、说明的对象 / 054

三、说明的内容、时间、程度和明确同意 / 057

四、未尽说明义务的主要情形 / 061

第五章 执业规则的立法变化(下)

第一节 开展药械临床试验和科研的新规 / 066

第二节 紧急救治的新规 / 068

一、将“对急危患者”的紧急救助改为“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的紧急救助 / 068

二、紧急医疗救助未尽说明义务责任的新规 / 069

三、非规范医疗环境下法定紧急救助义务的新规 / 071

第三节 履行的诊疗技术规范的新规 / 073

一、使用合法药械和诊疗方法的义务 / 073

二、合理用药义务和超说明书用药的新规 / 075

第四节 附条件开展“互联网 医疗”服务的新规 / 078

第五节 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禁止性行为的新规 / 083

第六节 应急征调义务、报告义务的立法变化 / 085

一、应急征调义务的立法变化 / 085

二、报告义务的新规 / 086

第七节 其他执业规则立法的变化 / 087

一、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的立法变化 / 087

二、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的立法新规 / 087

三、加强对医师医德医风教育和完善医师岗位责任监督管理的

新规 / 088

第六章 培训和考核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培训制度的立法变化和新规 / 093

一、国家层面建立医师培训制度的新规 / 093

二、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新规 / 097

三、继续教育的立法变化 / 101

四、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医学生的新规 / 102

第二节 考核制度的立法变化 / 106

第三节 政府监管医师考核工作管辖权限的立法变化 / 107

第七章 保障措施的立法新规

第一节 国家层面保障措施新规 / 111

一、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的新规 / 111

二、专门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规 / 112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的立法新规 / 113

四、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立法新规 / 114

五、对优秀医师表彰的立法新规 / 116

第二节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立法新规 / 118

第三节 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劳动保护的立法新规 / 121

第四节 社会保障的立法新规 / 122

一、医疗风险保险分担机制的立法新规 / 122

二、对新闻媒体行为自律的立法新规 / 126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第一节 违反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法律责任立法变化 / 130

一、新增违反考试纪律处罚的立法新规 / 130

二、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的立法变化 / 130

三、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立法新规 / 131

第二节 对医师违反执业规则处罚的立法变化 / 132

一、违反医政管理、执业义务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 132

二、新增超注册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规定 / 133

三、新增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伦理规范从事医疗、科研活动法律责任的规定 / 134

第三节 非法行医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 135

第四节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责任的立法变化 / 136

第五节 医疗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立法

变化 / 137

第六节 其他法律责任联系条款的立法新规 / 138

第九章 附则的立法变化

一、删除了《执业医师法》第43条“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 140

二、新增中专学历“老人老办法”的规定 / 141

三、军队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境外人员的执业管理规定变化 / 141

四、开始实施时间的立法变化 / 142

结语 / 143

参考文献 / 144

附录 /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 /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 / 15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 / 16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2日) / 17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5年3月6日) / 175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 / 180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21年6月30日) / 187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 192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 / 198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12月31日) /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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