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司法部
页数:21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2163202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本汇编每年出版12辑,每月出版1辑。本书收录上月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同时附录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文件目录。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作者简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本书特色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目录
编辑说明(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部门规章
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附:
2022年6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节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反兴奋剂
第六章 体育组织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八章 保障条件
第九章 体育仲裁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六条 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第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优秀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推广和创新,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九条 开展和参加体育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勤俭节约、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培养体育科技人才,推广应用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体育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支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十五条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第二章 全 民 健 身
第十六条 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 国家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积极参加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
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体育训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
第四章 竞 技 体 育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在体育赛事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争取荣誉。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
第四十一条 国家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
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四十三条 国家加强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对运动员实行科学、文明的训练,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选择注册与交流的权利。
运动员可以参加单项体育协会的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和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 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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