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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0年第7辑(总第281辑)

封面

作者:司法部

页数:39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2161237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本汇编每年出版12辑,每月出版1辑。本辑为2020年度第7辑。本书收录上月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及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很高人民法院和很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同时附录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文件目录。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作者简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目录

编辑说明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行政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

2020年6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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