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76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3
ISBN:978752163125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刑法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中国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规为立社之本,法规资源权威,编辑团队专业,是读者的不二之选!
本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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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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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2020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二、刑法适用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7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年10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29日)
三、犯罪
1. 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年8月28日)
·指导案例·
1. 于某故意伤害案
2. 陈某正当防卫案
3.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4.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5.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6. 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典型案例·
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2. 单位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9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7年3月1日)
·指导案例·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四、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
(1986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云南省玉溪汽车总站运销服务部收到的云南邮电劳动服务公司正大服务部退还的联营投资款应否作为赃款返还原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1997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1998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28日)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6年7月26日)
·请示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31日)
·指导案例·
1. 董某某等抢劫案
2. 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
……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及量刑标准)(2023年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开展调查评估; (二)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三)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予以追捕; (六)对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 (七)执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监狱管理机关以及监狱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进行调查评估;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进行调查评估; (二)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监狱管理机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三)对监狱关押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 (四)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执行;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社区矫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三)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办理入矫和解矫手续; (四)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审批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等事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组织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处理; (六)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依法提请逮捕; (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 (八)向有关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送达法律文书; (九)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管理、监督、培训,落实职业保障;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桂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未设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由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省、市两级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同级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接的案件办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