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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全书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 (2023年版)

封面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64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2163149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涵盖民事诉讼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中国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规为立社之本,法规资源权威,编辑团队专业,是读者的不二之选!

本书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递
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 真正做到便捷查询
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 真正做到读者至上
专属微信公号服务增补服务,丛书责任编辑及时后台答疑,服务20万粉丝读者。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最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目录

一、综 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24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2016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2020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009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2004年9月17日)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

 (2022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2022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202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2年3月29日)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

 (2022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2021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2021年3月4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0月12日)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2021年12月8日)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的通知

 (2021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9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2019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2019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

 (2019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7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4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1年3月10日)

……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 (2023年版)》: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条【审查及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四条【审查及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调解书的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三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案件的调查】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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