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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2.04(总第202辑)

封面

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页数:120页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1093346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是一套以为新法律规范提供同步“解读”为主的系列丛书,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与执行4个分册,按月出版。  本丛书以“解读”为重点,突出全、专、新、快、准等特点,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规进行同步动态解读,弥补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类出版物没有同步阐释、解读内容的不足,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新法律规范,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法律信息平台。

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6日)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关部门
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1年12月3日)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
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

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与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2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2年1月30日)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新惠好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评析]伪劣保健品与假药的界分

节选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2.4总第202辑》: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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