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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实务(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封面

作者:刘金华

页数:18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30028965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又举世瞩目的法律制度,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人民的一种简便、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法》作为教材,拟以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我国人民调解的实践经验,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介绍和阐述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全书拟分八章,具体内容包括人民调解的基础知识、基本制度,以及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方法等,并且结合调解实践,辅之以参考案例和练习题,使本书既具有知识性和理论性,同时也具实践性和应用性,使读者既了解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知识,也掌握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

作者简介

  刘金华,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编、独著、合著有《我国调解的立法、实践问题研究》《民事证据法学》《公证与律师制度》等30多部作品,在《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

目录

第一章 人民调解概述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人民调解存在的基础和作用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区别

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机构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第二节 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
第三节 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一节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
第二节 人民调解员的任务和行为规范
第三节 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

第四章 人民调解的监督和指导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节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第四节 人民调解信息平台的管理

第五章 人民调解的原则、范围和费用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原则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范围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费用

第六章 人民调解程序
第一节 纠纷的受理
第二节 调解的进行
第三节 调解的结束

第七章 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方法
第一节 调解方式
第二节 调解方法及其运用

第八章 人民调解技巧
第一节 调解技巧
第二节 调解技巧要素及其运用

第九章 人民调解协议
第一节 人民调解协议概述
第二节 司法确认

第十章 人民调解文书
第一节 人民调解文书概述
第二节 常用的人民调解文书
参考文献

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设在北京,从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国各地分别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深圳,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个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沈阳,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南京,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个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郑州,管辖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个省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西安,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个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个省区市有关案件。巡回法庭的裁判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经做出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全国共有33个高级人民法院,除了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有一个高级人民法院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都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对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判不服的,当事人有权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是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按照地区设置的。根据统计,我国共有中级人民法院409个,这个数字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判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将该案件上诉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县级市、自治区、旗、市辖区。根据统计,我国共有基层人民法院3117个,这个数字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增减。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判的,有权上诉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置数量不等的人民法庭。我国目前的人民法庭数量有接近1万个。人民法庭的裁判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当事人对人民法庭的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而不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除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外,我国还有许多专门负责审判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的专门法院。例如,军事法院(有基层、中级、高级法院之分)、海事法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金融法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等。这些专门法院都有各自特定的上诉法院。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上诉法院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但涉及互联网著作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上诉法院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①。  一、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党和国家历来都很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工作职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就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帮助其工作”,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亦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上述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体系,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进行了初步区分,即对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指导职责由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共同承担,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职责由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司法助理员承担。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一项具体工作确定两个指导机关,且在职能划分上不够明确,不利于充分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②。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系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确定。《人民调解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指导,限于业务指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指导,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相配合。只有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才能很好地完成业务指导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举行典型纠纷的讨论会  人民法院属于专门的审判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如果遇到典型、疑难纠纷难以解决,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指导,与人民调解组织一起召开纠纷讨论会,对纠纷进行分析,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人民法院通过上述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的工作能力。  2.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可以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负担。目前,诸多法院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有的法院经常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的法院则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还有的法院直接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具体做法是:人民法院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挑选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安排他们参与司法调解和审判工作,帮助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上述做法,不仅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也使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3.参与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培训  目前,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普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只有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顺利地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为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大多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参与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能,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  (二)实现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  实践证明,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往往更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即以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当事人今后保持长远的关系。以上所讲的调解,既包括人民调解,也包括诉讼调解。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能够使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人民调解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在诉前,关于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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