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启成 校注
页数:1251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10020061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随后就推行了包括设立资政院在内的一系列筹备措施。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代议机构,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是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1911年9月24日—1912年1月11日)42次全体大会的会议原始速记录,没有任何删节,是研究晚清资政院重要的原始资料。资政院是晚清政治社会的主角,是立宪派参与君宪的优选峰,朝廷集中力量予以对待,各大报刊连篇累牍报导其会议记录、议员动态以及议案评论,从而获得全国注目。资政院的设立与议事是中国近代政治法律转型的重要标志,也是议会政治在中国的一次大胆尝试。
作者简介
李启成,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中国近代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著有《外来规则与固有习惯》《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中国法律史讲义》《中国法律思想史》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近代史研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制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召集日)第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五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六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八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九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五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八号会议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五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下卷: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八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五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八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四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附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相关法规
资政院院章
资政院议事细则
资政院分股办事细则
谘议局章程
资政院旁听规则
硕学通儒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
保送资政院硕学通儒议员简明办法十条
资政院官制清单
资政院议场座位图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议员简介
政府特派员简介
初版致谢
节选
上卷: 81号(章议员宗元):按照《资政院议事细则》,前日所议河南印花税案件并非法律议案,故名核议案,为各国议院之所罕有。《议事细则》之内并未明定办理核议案之手续,故此项核议案究应如何办法,须要平心静气而思之。本议员试问核议案是否与法律案相同?既然不同,自不能用三读之办法。查法律案初读之时,可以质疑,政府提出者问政府,议员提出者问议员。若办理此项核议案,则资政院实立于裁判之地位,两造不到,无可质疑。故议长或秘书长说明之后,或即交股员审查,或先听议员讨论。《议事细则》内既无一定之明文,议长似可以决定。前日河南之案说明之后,议长任听议员发言,此种发言即是讨论。本议员试问,说明之后有人发言,若不能作为讨论,则此种发言[后]属何种名目?故本议员以为,核议案与法律案不同,审查之前不妨讨论,并无一定限制。 117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对于章议员所说有疑问。既日河南印花税事件不是资政院普通议案,故朗读议案之后即是讨论。本议员就要质问章议员,议事日表设特任股员是何用意?既然公众讨论就要表决,为何还要设特任股员审查?此是第一层。第二层,若使方才议长说明此种议案,《细则》上未有一定办法,应决定一正当之法,本议员是赞成的。现在议长说前日政府特派员应该说话,本议员不能赞成。章议员亦处于议员之地位,试问尊见究竟以为如何? 81号(章议员宗元):本议员对于雷议员的话,第二层不必由本议员答辩。第一层所谓讨论之后不必再付审查即可议决,此是寻常法律案办法。若核议案,则讨论之后再付审查,亦何不可?(声浪大作) 126号(陶议员镕):请问二十七条规定应将各该议案付该管股员审查,是否统核议案在内?是否审查之后再行讨论?果如章议员所说,应即停议,俟《议事细则》修正后再行开议。 153号(易议员宗夔):据章议员所说者,无研究之价值,此事暂无庸议,免致耽误时间。 117号(雷议员奋):请问议长,据章议员意见,是谓河南印花税案并非普通议案,既日《议事细则》未有规定,则政府特派员更没有说话的时候。盖《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是为普通议案而设者,此是就章议员之意见而言,却不是本议员之本意。 87号(沈议员林一):本院初开,章程是初次试办,彼此不能尽照章程,无庸深讳。今欲解释章程,务须平心静气。前日争论事情,政府特派员发议,系据《院章》第十九条,凡会议时俱得陈述所见。《院章》此条即包《议事细则》各条而言,不仅专指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连开股员会三层在内。照此论之,是值会议时即有发言权,“会议”一章兼“讨论”而言,其发言权之有无并无分别,业经议长解释,可无庸深论。惟议场秩序务须整齐,各人言论自由,有理仅可驳辩,不能常作叱声,禁人发议。各国无此礼法,请议长注意。 109号(籍议员忠寅):大家解释章程要平心静气,沈议员说会议与讨论无有分别,本议员有个疑问。第四章“会议”之下为何又有“讨论”一节?本议员不专为沈议员辩驳,因为前日议案是核议案不是法律案,职此缘由,所以不用三读法,所以生出今天讨论与解释章程的事。核议案虽然不用初读、再读、三读,但是次序也不能差异。法律案初读之后要审查,审查之后要讨论大意,此是第一回讨论。既不是法典案,亦应该在审查之后讨论,不然决不用“审查”。前日议事日表规定设特任股员,是认此案有审查之必要。就是讨论大意,也应该在审查之后,大家与议长都是解释此个章程,就是由议长决定,也不能出这个理由。 87号(沈议员林一):核议案既不许大家讨论,应该先付审查,但本议员意见以为,既经议长认定可以讨论,如果不能讨论,亦须议长宣示明白,以后无论何人不能在审查以前说话。(声浪大作,议场骚然) 153号(易议员宗夔):议事日表次序未经改定,请勿讨论日表以外之事。(同时起立赞成者计四人) 62号(刘议员泽熙):今日议事日表所载,并无解释章程议题,顷各位议员因前日之事纠缠章程规则,再四辩驳,喋喋不休,殊属耽搁光阴。如果本院以为解释章程为今日之必要,应请议长改定议事日表再行开议;若认为非今日之必要,则请议长中止各议员之辩论,仍就本日议事日表各议题依次发议,以免扰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