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高峰
页数:260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
ISBN:978756807764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随着经济优选化的蓬勃发展,靠前投资日益繁荣,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不断增加。双方主要通过投资仲裁机制解决投资争端。虽然靠前投资仲裁机制所具备的中立性、去政治化特征一直备受投资者青睐,但也存在诸多缺陷而令其受人诟病。靠前社会纷纷对投资仲裁机制进行改革,力求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本书以利益衡量作为理论基础,探究了欧美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的缘由、目的、手段等内容,旨在为完善中国投资条约中的投资仲裁机制提供借鉴。
作者简介
高峰,男,湖北仙桃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法、国际私法。本书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了深入比较研究,并参与实践调研。
本书特色
本书对对东道国利益主导下欧式投资仲裁机制改革,具有优于其他作品的特点,作为作者学术作品主要学术观点对中国投资条约中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思路有相对借鉴意义。
目录
节选
四、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异质利益衡量的规则共识标准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制定或改革规则的过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争 夺利益的过程。规则包含于制度之中,随着该制度制定或改革工作的完 成,不同利益群体就该制度涉及的利益标准达成共识。就国际投资仲裁 机制而言,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异质利益的衡量之间应形成以下规则共 识标准。(一) 问责制标准 投资仲裁庭和缔约国之间应保持一种平衡的关系,即在不损害缔约 国目的实现的基础之上,又能保障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平衡关 系中,首先应由缔约国授权仲裁庭解决争端,若仲裁庭违反了权限,则 缔约国有权限制和解除。缔约国授权的形式表现为IIAs,具言之,仲裁 庭只能在IIAs规定的目的、权限内对其进行解释。当前,缔约国之间在 签订IIAs时就应在保障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达成共识,由此仲裁庭在解释 和裁决时不能有损于缔约国的公共利益,如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扩张 解释IIAs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款。 (二) 独立性标准 仲裁庭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不受争端双方以及非争端 第三方的干预和影响。但是如前所述,仲裁庭成员在实践中身兼数职的 行为大大影响了其中立性地位。因此,缔约国应制定仲裁员行为准则, 要求仲裁员恪守准则。 (三) 公正性标准 公正性标准是规则共识标准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仲裁庭应公平公正 地审理投资争端案件,不偏不倚,从而依法保障争端双方以及其他利害 关系者的合法权益。申言之,仲裁庭对IIAs中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进行法律解释时,不能如过往般单方面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同时考量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