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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监管

封面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页数:211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0669814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质量安全监管是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重构和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体系框架下,坚持守正创新,强化法治思维、改革思维、数字思维,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进质量治理现代化。“十三五”期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不断增强。但同时,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质量安全监管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质量安全监管靠技术执法、凭数据说话,对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专业能力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生产流通领域融会贯通、市场主体类多量大,对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重构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统一部署下,根据人事司安排,由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牵头,会同质量发展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质量安全监管》教材,作为市场监管系统干部学习培训系列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安全监管》的编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体现融合和创新,以建设质量强国为主线,从概述、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质量安全监管改革与展望五个大的方面,总结好做法、探索新机制,为各级市场监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共同筑牢“质量安全堤坝”,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质量获得感。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质量与质量安全
第二节 质量安全监管的对象
第三节 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 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手段
第五节 质量安全监管的意义
第六节 质量安全监管总体形势

第二章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一节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情况
第二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第三节 监督抽查
第四节 风险监控
第五节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六节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

第三章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
第一节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基本情况
第二节 缺陷产品召回职责和任务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基本情况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要工作
第三节 监察和检验机构及人员要求
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分类概述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改革与展望
第一节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改革与展望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与展望
第三节 缺陷产品召回的改革与展望
参考文献

节选

  (5)法律责任。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或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或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或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零部件生产者违反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在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对零部件生产者提出了义务性要求,并设定了法律责任。根据规定,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消费品召回法规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共三十二条,主要对消费品召回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体制、企业义务、召回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适用范围。《暂行规定》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并借鉴参考美国《消费品安全法》和国际标准《消费品召回供应商指南》(ISO 10393)中有关定义,明确消费品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同时考虑目前对于食品、药品、汽车产品等消费品已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管部门或者召回程序已有规定,法律法规之间不宜交叉冲突,因此《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了排除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消费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鉴于我国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确立了召回制度并明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拟将相关产品纳入召回范畴,为尽可能避免召回立法按产品分割,增强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除消费品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召回活动的其他产品,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以更好满足实践需要。  (2)监管体制。考虑到消费品召回的技术性、消费品缺陷认定的复杂性以及消费品流通区域的广泛性,消费品召回需要统筹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进行监督管理,但同时考虑到各省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地区之间的监管能力和技术力量差异较大,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确定监管体制及事权,因此,《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并在第三十条规定,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不同需求。但对于与企业合法权益有密切关联的责令召回,考虑到责令召回的强制力和影响力,《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责令企业召回的行政机关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外,鉴于召回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依托技术力量作支撑,《暂行规定》第五条还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3)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义务。一是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义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鼓励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消费品可追溯制度。二是重大事故及危险报告义务和境外召回信息报告义务。事故信息和境外召回信息是消费品召回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消费品缺陷信息的重要手段,《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已经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是缺陷调查分析义务。《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四是召回义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认为其消费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五是召回计划报告义务。《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者主动召回、被通知召回和被责令召回三种情形下报告召回计划的受理部门、期限要求以及计划内容要求,并明确生产者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六是提交召回总结义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报告召回计划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总结,并在召回计划确定的召回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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