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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全国优秀教材一等奖;“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封面

作者:杨立新

页数:32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30028419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教材是《民法》(第七版)的修订版。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由于法律废止、更新涉及的领域很好多,因此第七版的民法教材需要进行大幅度的修订。此次修订,作者紧跟法律发展的脚步,按照《民法典》的结构来重新安排教材章节,本书的各编对应《民法典》的编。对书中与现行法律不配套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前七版教材中没有的内容“婚姻家庭”编,并对案例进行了更新,力求做到内容紧扣实践、重点突出、简洁明确,案例更具有实效性。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四节 其他特殊类型的物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 代理
第六章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民事责任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

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和效力
第三节 物权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五节 占有
第八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节 相邻关系
第六节 共有
第九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居住权
第六节 地役权
第七节 特许物权
第十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非典型担保物权
……
第三编 债与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节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也即规定当事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确认无效,而不是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任何合同都无效。对于违反非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因为任意性规定本来就是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范围,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作用,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下述行为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行为、规避课税的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行为、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的约款等;非法射幸行为,如赌博行为;违反人格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为抵押的约款、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的条款;限制意思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  (四)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  1.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在民法上,恶意与善意是相对的概念,恶意是指知道某种事实。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的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说知道)其民事行为将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而不知道这种损害时就是善意的。至于此处的恶意是否还须具有希望损害他人的主观状态,也即是否还有动机上的要求,是无关紧要的。  2.有串通行为  串通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的意思联络和沟通。这种意思联络不是指双方实施民事行为本身的意思联络,而是对其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意思联络。当然,不但积极进行损害他人的沟通行为构成双方意思联络,而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心照不宣、达成默契,同样可以构成意思联络。  3.对他人合法权益具有损害性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民事行为的履行而已经产生,又可以随着民事行为在将来的履行而可能发生。  (五)虚假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为逃避债务而与相对人设立赠与合同,造成自己没有财产清偿债务的假象,就是虚假行为,一律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包括四种形式: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一个有非法目的的行为,这是隐藏行为;二是以不合法的形式掩盖了一个合法目的的行为,这也是隐藏行为;三是表面的行为和隐藏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隐藏的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目的,这还是隐藏行为;四是表面行为和隐藏行为都具有非法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就是要按照被隐藏的行为的法律规定处理。例如,两个人要买卖房屋,为了规避法律而在协议上约定为赠与,此时应按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来适用法律。  (六)合同预先免责条款  在民法上,责任的分配都是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的。当事人自愿承担不利后果或者抛弃利益是其自由,法律原则上不予干涉。但是,当事人免除责任又有预先免除和事后免除之分。在损害发生之前,法律往往又禁止或者限制当事人预先免除过错责任,即禁止或者限制预先免除责任。在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自愿处分其权利。  法律之所以禁止或者限制排除责任的约款,其意图主要是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害、保护弱者的地位以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民法典》合同编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条就是我国禁止和限制预先免除责任的规定,或者说是关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所谓预先免除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免除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造成人身损害的预先免责条款一概无效。对于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得预先免除责任。由于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过错责任,上述规定基本上排除了人身侵权责任的预先免除。第二,造成财产损失的预先免责条款无效。对于财产损害,只禁止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的预先免除,轻过失的责任不属于禁止之列。  在本章引例中,建筑公司与雇工之间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就属于人身损害的预先免责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建筑公司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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