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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刑事检察实务基础指引

封面

作者:印仕柏

页数:940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1022512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捕诉一体”是新时代检察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快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大机制创新,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效、强化法律监督、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历时近两年,组织全省三级检察院编写的《捕诉一体实务指引丛书》,凝聚了80余名批捕、起诉一线刑事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和心得,是检察机关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能力的实战业务用书。  丛书按照“捕诉一体”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以“正确、务实、全面、精炼”为基本要求,立足于总结和挖掘近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成熟机制和试点探索的有效做法,全面深入地介绍、总结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判活动监督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和实务技能,尝试形成可面向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适应“捕诉一体”条件下开展刑事检察实务工作需求的工具书。  丛书包括《捕诉一体刑事检察实务基础指引(上下)》《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毒品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操作指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共七个分册。在内容上本丛书致力于解决实务问题,结合前沿理论、司法热点、难点与典型实例,阐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要点,提出了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既体现地方特色,又具有普适性;既满足实践办案需求,又兼顾政策性、导向性要求。

目录

第一编 综述
第一章 捕诉一体工作概述
第一节 刑事检察工作发展历程中的捕诉关系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1949年至1978年)
二、人民检察制度恢复和重建阶段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1978年至2000年)
三、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检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2000年以来)
第二节 捕诉一体的界定
一、捕诉一体的基本内涵
二、捕诉一体的特点
三、捕诉一体的功效
第二章 捕诉一体的贯彻与实施
第一节 捕诉一体对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宏观层面:捕诉一体带动了司法理念更新
二、中观层面:捕诉一体推动了办案机制革新
三、微观层面:捕诉一体带来了工作方式的转变
第二节 推行捕诉一体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协调内设机构与办案组织的关系问题
二、关于理顺上下级院捕诉关系的问题
三、关于避免办案时间“碎片化”的问题
四、关于构建内部监督机制的问题
五、关于对口上下级院业务考核、考评的问题
第三章 审查逮捕概述
第一节 审查逮捕的基本内涵
一、逮捕的概念
二、审查逮捕的职责和功能
三、逮捕的类型
四、审查逮捕的工作要求
五、审查逮捕的工作流程
第二节 逮捕条件的基本内涵
一、逮捕的相关规定
二、逮捕条件审查的工作要求
三、逮捕条件的审查流程
四、逮捕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逮捕质量的基本内涵
一、逮捕质量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二、正确界定国家赔偿法中的逮捕错案与逮捕质量的错误逮捕
三、错误逮捕的责任和赔偿的认定要点
第四章 审查起诉概述
……

第二编 捕诉一体办案工作指引
第三编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指引

节选

  《捕诉一体刑事检察实务基础指引(套装上下册)》:  1.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不断趋严的证明过程  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对案件进行不断淘汰的审查过程。因此,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逮捕、公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规定的审查判断证据标准并不完全一致,而是随着诉讼过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趋向于严格和严密。比如,立案的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的标准则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公诉的标准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认定的所有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实、定案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所有定案的证据相互印证且能排除合理怀疑”,其内涵和要求更加严格。随着诉讼的进行,证明标准越来越严格,要求收集的证据越来越多,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处于一个不断被筛选和淘汰的状态,最后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会越来越少,以此实现刑法的谦抑性。  如公诉条件与逮捕条件的差异就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多个犯罪行为,逮捕时只需要查明其中一个犯罪事实即可,而公诉和庭审则必须查明所有的犯罪事实。其次,逮捕阶段不要求查明所有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只要求查明报捕犯罪嫌疑人的某一次罪行即可,这一点低于公诉或者是审判的标准。如运输毒品案件,我们经常遇到无法查获毒品上线和下线,也没有抓获贩毒共犯,其本人只供述是有人让他带东西去给某某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是贩毒团伙成员的情况,于是就以其持有的毒品数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而逮捕。但在公诉和审判中,法院要认定其行为是贩毒就必须证明将上线或者下线抓获归案,查明其运输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否则就难以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后,逮捕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是否自首等量刑证据要求也低于公诉和审判阶段的标准。这是因为逮捕的刑罚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目前我国刑法中仅危险驾驶罪等3个罪名的刑罚最高刑为拘役。因此,基本上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公诉和审判中量刑证据是整个证据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以准确量刑。  2.逮捕条件的适用符合侦查早期的诉讼特点  审查逮捕工作处于侦查活动的早期,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不过30日。因此,公安机关报捕时处于侦查的早期,案件事实并未全面查清查实,证据也并没有全部收集到位。如果脱离这个实际去要求侦查机关的证据达到公诉甚至审判阶段的要求,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早期报捕时提供的证据,与侦查终结时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是一致的,是一样充分的,这显然不符合司法实践。这也就会导致另一个恶性循环,即公安机关觉得逮捕标准这么高了,那案件一旦批捕后,是否继续侦查对于定罪量刑没有多大影响,容易导致案件出现捕后不侦的现象,这也就是公安干警经常说用公诉标准来替代逮捕标准的由来。比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中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伪证的可能性,与公诉阶段决定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伪证的可能性,明显不同。一方面,由于公诉环节证据已经收集到位,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其毁灭证据、干扰作证和伪证的可能性就会比侦查阶段小得多。另一方面,审查逮捕不像公诉及法院审判,有较长的审查期限能够彻查案件事实,7日的办案时间决定了无法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全面的复核和判断。如果在审查逮捕阶段掌握的标准就是公诉和审判的标准,那么逮捕就失去了作为强制措施的定位,失去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价值所在。所以在逮捕阶段对于证据的审查,一定要紧紧围绕逮捕的3个条件进行,防止把关过严导致打击犯罪不力,也要防止过松而引发冤假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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